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864號
PTDV,113,司促,3864,2024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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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64號
債 權 人 傅貴泰
債 務 人 黃振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
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票號:SCAA0000
000),係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有
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示日
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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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