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633號
PTDV,113,司促,3633,2024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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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吳子炫
債 務 人 李雪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092元,及其中新臺幣37,4
05元部分,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5,777元,及其中新臺幣87,4
43元部分,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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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