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13號
PTDV,113,司促,3513,2024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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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科大富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原志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逢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號建物自民國111年7
月至113年1月之異動索引或建物登記資料(資料不可遮隱,
須可看出111年7月至113年1月所有權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高逢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
對相對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通知內容應為民
國111年7月至112年12月份管理費),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
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應給付中華電信MOD及網路費共新臺幣24,840
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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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