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314號
PTDV,113,司促,3314,2024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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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14號
債 權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債 務 人 徐輝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409元,及其中新臺幣9,00
9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其中新臺幣(下同)13,916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
,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僅約定專案補貼款得收取2,40
0元。嗣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得請求
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13,91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
113年5月2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
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 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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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