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債 務 人 林國財
林彩鳳
一、債務人林國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9,996元,及自民國1
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45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林國財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彩鳳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