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927號
PTDV,113,司促,2927,2024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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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7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林亮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007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28,485元,其中6,478元為門號00000
00000號前案專案補貼款。惟查債權人並未釋明其得請求債
務人給付上開專案補貼款,嗣本院於113年4月19日裁定命其
於7日內補正之,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債權人,然其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3年5月30日陳報
狀及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逾主文所 示之聲請(00000-0000=22007),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 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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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