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3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高敬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
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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