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林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神乾
代 理 人 葉淑幸
債 務 人 許育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19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自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5,820元,及自113年2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利息部分,自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