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3年度,5號
PTDV,113,原訴,5,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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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5號
原 告 杜婷婷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包嘉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8日結婚,112年3月2 日離婚,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於111年9月至000年0 月0日間,與訴外人吳艾玲以紙條傳送曖昧之訊息,並張貼 兩人之親密合照,有不正常之男女交往關係,不法侵害伊基 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 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伊得請求被告加計法 定遲延利息賠償新台幣(下同)6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以資 慰藉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因朋友之介紹,於111年夏天認識來自花蓮縣 阿美族之吳艾玲,惟僅係普通朋友,吳艾玲本身亦有男朋友 叫潘昌逸,伊與吳艾玲間並無任何逾矩之行為。原告所提出 署名「玲」之紙條,並非吳艾玲所寫,而係伊在軍中之一名 女性同僚所寫,因當時伊之情緒低落,上開紙條之內容係為 鼓勵伊。至於臉書上所PO伊與吳艾玲之合照,係在伊家中自 拍,且當時伊之女兒及吳艾玲之男友亦均在場;另一張照片 ,則係吳艾玲開車送伊至屏東火車站搭乘火車時,在休旅車 上自拍。原告以此指稱伊與吳艾玲間有不正常之男女交往關 係,並非屬實,其據以請求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於法亦 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106年11月8日結婚,112年3月2日經本 院以111年度婚字第140號調解離婚,兩造育有1女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7至59頁及第69頁) ,並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在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吳艾玲有不正常 之男女交往關係,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 節重大等情,並提出署名「玲」之紙條及被告與吳艾玲間之 合照為證。查原告所提出之上開紙條,其上記載:「最愛阿瑞瑞,我要你身體健康,然後牙齒白白,要記得,我的未 來需要你一起走,你心裡的愛,0000000000 玲」(見本院卷 第67頁),該紙條雖僅署名「玲」,然依遠傳電信之行動電 話基本資料可知,其上記載之手機門號所有人,乃吳艾玲之 男友潘昌逸(見本院卷第103至123頁),徵諸在男女交往期間 ,男方為女友申辦行動電話,甚至為女友繳交相關費用,並 非少見,原告主張該紙條係吳艾玲所寫,尚非無據,被告辯 稱該紙條乃其軍中一名女性同僚所寫云云,並非可採。惟上 開紙條之內容乃吳艾玲單方面向被告表示愛意,其用字遣詞 雖稍嫌肉麻,然未見被告有何回覆,或在收受該紙條後,有 何回應之舉動,自尚難徒憑該紙條之內容,即逕認被告與吳 艾玲間,有不正常之男女交往關係。又依原告所提被告與吳 艾玲間之2張合照以觀,其等之身體雖極其靠近,然第一張 照片中被告身前抱有一小女孩,第二張照片中吳艾玲口中含 有正在啜飲飲料之吸管,其彼此間之互動尚非親暱,亦無曖 昧可言,並未能從照片中看出被告與吳艾玲間在當時或過往 有何逾矩之行為(見本院卷第217至219頁),亦不得僅以上開 2張合照,即認被告與吳艾玲間果有不正常之男女交往關係 。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資證明被告與吳艾玲間 確有不正常之男女交往關係,則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基 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云云,即屬無據。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及 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俞亦軒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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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