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28號
PTDV,113,勞補,28,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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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蘇美惠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屏東縣聖佳照顧關懷協會附設屏東縣私
立聖佳居家長照機構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除裁判費外):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補償計新臺幣(下同)612,21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480元(計算式:6,7202/
3=4,480),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40元(計算式:
6,720-4,480=2,240)。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
經准許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嗣經駁回確
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團法人屏東縣聖佳照顧關懷
會附設屏東縣私立聖佳居家長照機構法定代理人徐悅芳之最
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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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