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57號
PTDV,112,訴,757,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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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57號
原 告 麒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賢
訴訟代理人 康惠婷
被 告 蘇子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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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麒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