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政佳
訴訟代理人 陳莫鴻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朱玲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6,894元(計算
式:次序3分配金額46894元+次序5分配金額600萬元=0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3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