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政榮
潘深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清華
郭勝利
任維嫻
郭新選
賴地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8,250元(計算
式:59.75×7,000=418,2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劉佳燕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