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屏東縣佳冬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文一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安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應提出蔡崇賓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如任一人已死亡,則請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
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另依前開資料更正起訴狀,並按被告
人數附具繕本到院。
㈡、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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