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52號
PTDV,110,重訴,52,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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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郭泰承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郭小如律師
被 告 吳炫漢
訴訟代理人 翁旭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16日上午10時
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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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