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181號
PTDV,107,司促,13181,20240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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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福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汪宗佑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汪亭佑即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汪宗佑即屏東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汪亭佑即屏東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記載,分別更正為「汪宗佑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汪亭佑即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原支付命令主文一中關於「新臺幣壹佰伍拾肆元」之記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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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