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3年度,7號
PTDM,113,附民緝,7,2024062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 告 柴子婷地址詳卷
被 告 李良駿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