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49號
PTDM,113,附民,449,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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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9號
原 告 熊英芝


被 告 林東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蔡育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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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