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60號
PTDM,113,附民,360,2024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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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617號
原 告 鄭清澤
蔡昀軒
被 告 陳暐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簡字第799、99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核其等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 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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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