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44號
PTDM,113,附民,144,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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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林宏祥
被 告 黃潤昌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10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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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