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15號
PTDM,113,附民,115,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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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曾子鴻

被 告 黃河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7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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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