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敏豪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敏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敏豪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 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 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