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55號
PTDM,113,簡附民,55,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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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陳杜芳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被 告 陳文彬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8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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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