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3年度,52號
PTDM,113,簡上附民,52,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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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
第52號
附民原告 張明東

王淑茜
附民被告 姚志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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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