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鼎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鼎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