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47號
PTDM,113,易,147,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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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培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1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培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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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