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07號
PTDM,113,單禁沒,107,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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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周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87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宋周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 度毒聲字第4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113年3月28日 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47號、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所示之物重量應為 :毛重0.41公克、淨重0.0798公克,驗餘重量0.0686公克, 聲請書就此部分應予更正),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 告各1份在卷可憑,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海洛因之 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 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 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686公克 2 殘渣袋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初秤重0.25公克 3 殘渣袋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初秤重0.25公克 4 香菸 1支 驗餘重量0.658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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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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