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13年度,5號
PTDM,113,原交附民,5,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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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洪楠焜
被 告 杜昀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交簡字第1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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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