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825號
PTDM,112,簡,1825,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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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8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保炎



許聖淑



陳素苓


陳東輝


黃進吉


李水慶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
第10號),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799號),爰不經通常程序,裁
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己○○、戊○○、甲○○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應更正或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表編號10證據名稱欄第11行「鐵環11個 」之記載,應更正為「鐵環12個」。
 ㈡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乙○○、丁○○、己○○、戊○○、甲○○、丙○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為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乙○○、丁○○、己○○、戊○○、甲○○、丙○○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㈡爰審酌被告等6人於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有害社會善良 風俗,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 等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 其等年齡、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以及檢察官於 準備程序中已為具體求刑,被告等6人均當庭同意檢察官求 處之刑度(見本院卷第10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
 ⒈按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 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4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物均係當 場供賭博之器具或留在賭檯上之財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潮州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案現場照片等在卷 可稽,並經被告乙○○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承為其所 有(見偵卷第21頁、本院卷第105頁),堪認其與以外被告 等人均無涉,爰依前揭規定,於被告乙○○所犯罪刑項下宣告 沒收。
 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 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賭資現金新臺幣(下同)7,500元,為 被告乙○○所有並供作賭資之用,經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105頁)及上述扣押物品目錄表內 容等可稽,核屬被告預備供其犯賭博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於被告乙○○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亞蒨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
編號 物品名 數量 1 賭資(現金) 7,500元 2 象棋 25個 3 紙牌(四色牌) 1批 4 紙牌(四色牌) 1包 5 賭具盒 1個 6 押紙 1張 7 鐵環 12個 8 臉盆 1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
  被   告 乙○○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居屏東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己○○ 女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戊○○ 男 6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 男 8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丁○○、己○○、戊○○、甲○○、丙○○與李○穎(民國00年0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涉嫌賭博部分另移送屏東地方法 院少年法庭處理中)分別基於賭博之犯意,於112年1月10日 17時42分許,前往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上涼亭,並以 象棋為賭博器具,其賭博方式為其等輪流擔任莊家莊家先 從12支象棋中抽出1支後放入黑色紙袋內,賭客則押注猜測 黑色紙袋內之象棋為何,押中者可贏得所押賭金10倍之金額 ,若無押中,賭金則悉數歸莊家所有,賭客即以此方式與莊 家對賭,而以前開黑色紙袋內之象棋為何之偶然事實,決定 財物之得失。嗣警方於112年1月10日17時51分許前往上址處 所盤查,當場扣得象棋25個、紙牌(四色牌)1批、紙牌(四色 牌)1包、賭具盒1個、押紙1張、鐵環11個、臉盆1個及賭金 新臺幣(下同)7,500元,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於上開時、地與他人賭博,及現場扣得之象棋25個、紙牌(四色牌)1批、紙牌(四色牌)1包、賭具盒1個、押紙1張、鐵環11個、臉盆1個均為其所有之事實。 2 被告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認於上開時、地在場,並坐在涼亭椅子內之事實。 3 ①被告甲○○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供述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進 吉於警詢中之證述 ①坦認於上開時、地在場且手中拿著四色牌與100元紙鈔1張,並於警方到場後有逃逸行為等事實。 ②證明被告戊○○案發時有參與本案賭博、被告丁○○係負責抽出象棋供人押注之人等情。 4 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認於上開時、地在場,並坐在涼亭椅子內之事實。 5 ①被告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警詢中之證述 ①坦認於上開時、地在場且站在賭博之圓桌旁之事實。 ②證明被告乙○○負責抽象棋、開牌與收錢等情。 6 被告己○○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認於上開時、地在場一事。 7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豐枝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乙○○負責抽象棋 等情。 8 證人即少年李○穎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其有參與賭博,輸贏為100元,被告乙○○係負責抽出象棋供人押注,被告丁○○及被告己○○係負責開牌及收發錢之人,被告戊○○、甲○○、丙○○3人為賭客等語。 9 證人即少年李○穎、證人即同案被告丁○○、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份 左列之證人於警詢中指認本案莊家與賭客之過程。 10 警員密錄器錄影光碟2片、現場暨密錄器錄影擷取照片共4張、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目錄表各1份、扣案之象棋25個、紙牌(四色牌)1批、紙牌(四色牌)1包、賭具盒1個、押紙1張、鐵環11個、臉盆1個及賭金7,500元 證明本案被告6人涉嫌賭博之事實。 二、核被告乙○○、戊○○、甲○○、丁○○、丙○○、己○○所為,均係涉 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至扣得象棋25個、紙牌1 批、紙牌1包、賭具盒1個、押紙1張、鐵環11個、臉盆1個及 上開賭資7,500元為當場賭博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請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之規定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周亞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雅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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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