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525號
PTDM,111,訴,525,2024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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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綉惠


選任辯護人 張瑋漢律師
被 告 詹惠月


選任辯護人 陳政宏律師
被 告 黃川枝


黃柏豪


淑英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芝庭律師
被 告 張江山


張正霖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律師
被 告 沁琳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宸瀠
被 告 程宥勝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潘賢慶


選任辯護人 鍾武雄律師
被 告 振益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亦琳


被 告 張耀寬


林嘉雄


郭常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綉惠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詹惠月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川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柏豪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淑英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江山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正霖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沁琳營造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陸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程宥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潘賢慶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振益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亦琳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張耀寬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嘉雄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宣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常雄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廠商黃川枝黃柏豪、張淑英張江山、張正霖、程宥勝潘賢慶、陳亦琳、張耀寬林嘉雄鄧澤容蘇俊良鄧澤容蘇俊良經另案判處罪刑),以及謝菊香曹竣斐石志安、張朕銘、張智傑謝菊香曹竣斐石志安經另案判處罪刑;張朕銘、張智傑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不論公共工程係採指定廠商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均係欲透過公平、公開之方式,經由市場競爭機制,以決定價格而求公共工程之精實,苟利用詐術使特定之廠商得標而進行圍標,將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致市場競爭功能將蕩然無存,廠商比價、



議價或公開招標制度失其意義;黃綉惠、詹惠月均係屏東縣高樹鄉公所(下稱高樹鄉公所)之約僱人員,黃綉惠自民國104年3月起負責高樹鄉公所之收文業務,詹惠月則負責檔案管理業務,與黃綉惠互為代理人,均得知悉高樹鄉公所招標之工程案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等招標時之應秘密事項,黃綉惠、詹惠月均明知該等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均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其等均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緣謝菊香曹竣斐因見高樹鄉公所招標、發包之工程有利可圖,即互相配合,由謝菊香向黃綉惠、詹惠月施壓要求其等洩漏前述招標之應秘密事項,由曹竣斐石志安、張朕銘、張智傑等人籌組圍標集團(下稱曹竣斐集團),謝菊香曹竣斐集團遂與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廠商等人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黃綉惠即於下列㈠至㈨所示標案詹惠月則於下列㈩所示標案之投標時間截止前,分別基於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在高樹鄉公所內,將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告知謝菊香,待謝菊香自黃綉惠、詹惠月得知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旋將之轉知曹竣斐,由曹竣斐集團派員於投標截止日前,輪流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要求其他廠商勿投標,再由內定得標之廠商提供一定比例之工程款為渠等圍標之對價,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高樹鄉公所於106年5月5日辦理附表二編號1所示標案公開招 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鄧澤容(誠斌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 責人)為使誠斌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請 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邀請同樣具有 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二編號1所示陪標廠商參 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6年5月15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時前某 時,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 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15日下午4時許,將投標廠商 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則在投標截止日前,派 員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阻 並勸退,以此方式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 標之規定,並製造形式上附表二編號1所示得標廠商、陪標 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標 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 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年5月16日上 午10時許開標,由誠斌土木包工業以新臺幣(下同)120萬5 ,000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高樹鄉公所於106年5月17日辦理附表二編號2所示標案公開



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鄧澤容(誠斌土木包工業之實際 負責人)為使誠斌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 請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邀請同樣具 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二編號2所示陪標廠商 參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6年5月24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時前 某時,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 家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24日下午4時許,將投標廠 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則在投標截止日前, 派員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 阻並勸退,以此方式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 投標之規定,並製造形式上附表二編號2所示得標廠商、陪 標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 標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 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年5月25日 上午10時許開標,由誠斌土木包工業以93萬8,000元得標,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三、高樹鄉公所於106年6月2日辦理附表二編號3所示標案公開招 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張耀寬(斯時為一耀營造有限公司 之負責人,其後改名為宜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部分 由本院另行審結)為使一耀營造有限公司得以順利承作該標 案工程,即請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 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 邀請同樣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二編號3所 示陪標廠商參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6年6月7日截止投標日 下午4時前某時,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 廠商名稱與家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7日下午4時許, 將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則在投標截 止日前,派員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 即加以攔阻並勸退,以此方式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家以上 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並製造形式上附表二編號3所示得標 廠商、陪標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 使經辦該標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 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 年6月8日上午10時許開標,由一耀營造有限公司以81萬元得 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四、高樹鄉公所於106年11月21日辦理附表二編號4所示標案公開 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蘇俊良重和土木包工業之實際 負責人)為使重和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 請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邀請同樣具 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二編號4所示陪標廠商 參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6年11月27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時前 某時,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 家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27日下午4時許,將投標廠 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則在投標截止日前, 派員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 阻並勸退,以此方式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 投標之規定,並製造形式上附表二編號4所示得標廠商、陪 標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 標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 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年11月28 日上午10時許開標,由重和土木包工業以58萬元得標,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高樹鄉公所於106年6月21日辦理附表二編號5所示標案公開 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蘇俊良重和土木包工業之實際 負責人)為使重和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 請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邀請同樣具 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二編號5所示陪標廠商 參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6年6月26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時前 某時,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 家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26日下午4時許,將投標廠 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則在投標截止日前, 派員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 阻並勸退,以此方式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 投標之規定,並製造形式上附表二編號5所示得標廠商、陪 標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 標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 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年6月27日 上午10時許開標,由重和土木包工業以121萬元得標,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六、高樹鄉公所於105年7月11日辦理附表二編號6所示標案公開 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林嘉雄清正土木包工業之負責 人)為使清正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請曹 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邀請同樣具有上 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二編號6所示陪標廠商參與 投標,謝菊香則於105年7月18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時前某時 ,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



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18日下午4時許,將投標廠商名 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則在投標截止日前,派員 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阻並 勸退,以此方式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之規定,並製造形式上附表二編號6所示得標廠商、陪標廠 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標案 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5年7月19日上午 10時許開標,由清正土木包工業以70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之結果。
七、高樹鄉公所於106年4月13日辦理附表二編號7所示標案公開 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林嘉雄清正土木包工業之負責 人)為使清正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請曹 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邀請同樣具有上 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二編號7所示陪標廠商參與 投標,謝菊香則於106年4月24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時前某時 ,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 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24日下午4時許,將投標廠商名 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則在投標截止日前,派員 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阻並 勸退,以此方式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之規定,並製造形式上附表二編號7所示得標廠商、陪標廠 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標案 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年4月25日上午 10時許開標,由清正土木包工業以98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之結果。
八、高樹鄉公所於106年8月3日辦理附表二編號8所示標案公開招 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林嘉雄清正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 )為使清正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請曹竣 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邀請同樣具有上開 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二編號8所示陪標廠商參與投 標,謝菊香則於106年8月14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時前某時, 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洩 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14日下午4時許,將投標廠商名稱 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則在投標截止日前,派員駐 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阻並勸 退,以此方式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



規定,並製造形式上附表二編號8所示得標廠商、陪標廠商 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標案之 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 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年8月15日上午10 時許開標,由清正土木包工業255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
九、高樹鄉公所於106年4月20日辦理附表二編號9所示標案公開 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陳亦琳(振益營造有限公司之負 責人)為使振益營造有限公司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 請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邀請同樣具 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二編號9所示陪標廠商 參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6年4月27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時前 某時,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 家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27日下午4時許,將投標廠 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則在投標截止日前, 派員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 阻並勸退,以此方式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 投標之規定,並製造形式上附表二編號9所示得標廠商、陪 標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 標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 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年4月28日 上午10時許開標,由振益營造有限公司以83萬元得標,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十、高樹鄉公所於106年6月6日辦理附表二編號10所示標案公開 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張耀寬(斯時為一耀營造有限公 司之負責人)為使一耀營造有限公司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 程,即請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邀請 同樣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陪 標廠商參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6年6月12日截止投標日下午 4時前某時許,要求詹惠月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之投標廠 商名稱與家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12日下午4時許, 將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則在投標截 止日前,派員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 即加以攔阻並勸退,以此方式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家以上 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並製造形式上附表二編號10所示得標 廠商、陪標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 使經辦該標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 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



年6月13日上午10時許開標,由一耀營造有限公司以72萬元 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中 用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而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 黃綉惠及其辯護人(見本院卷二第231、232,本院卷三第22 0頁)、被告詹惠月及其辯護人(見本院卷二第231、232頁 ,本院卷三第220頁)、被告黃川枝黃柏豪、張淑英及其 等辯護人(見本院卷二第319、320、383頁,本院卷三第220 頁)、被告張江山、張正霖及其等辯護人葉武侯律師(見本 院卷二第341頁,本院卷三第220頁)、被告沁琳營造有限公 司代表人張宸瀠(見本院卷二第341頁,本院卷三第220頁) 、被告程宥勝及其辯護人(見本院卷二第341頁,本院卷三 第220頁)、被告振益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陳亦琳( 見本院卷二第383頁,本院卷三第220頁)、 被告張耀寬( 見本院卷二第409頁,本院卷三第220頁)、 被告林嘉雄( 見本院卷二第383頁,本院卷三第220頁)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被告潘賢慶及其辯護人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基 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復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 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並與本案均具關聯性,認為 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上開條文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黃綉惠、詹惠月黃川枝黃柏豪、張淑英程宥勝潘賢慶、陳亦琳、振益營造有限公司張耀寬林嘉雄 所犯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綉惠(見本院卷二第228 、230頁,本院卷三第361頁)、詹惠月(見本院卷二第22 9至231頁,本院卷三第219、361頁)、黃川枝(見本院卷 二第318頁,本院卷三第361頁)、黃柏豪(見本院卷二第 318頁,本院卷三第361頁)、張淑英(見本院卷二第381 頁,本院卷三第361頁)程宥勝(見本院卷二第339頁,本



院卷三第219、361頁)、潘賢慶(見本院卷三第45、361 頁)、陳亦琳兼振益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見本院卷三第 219、361頁)、張耀寬(見本院卷三第219、361頁)、林 嘉雄(見本院卷三第219、361頁)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謝菊香(見本院卷三第222至226頁)、曹竣斐(見偵卷五 第91頁反面、92、96、98至108、頁)、石志安(見偵卷 四第349至353、365至369、371至382頁)、鄧澤容(見偵 卷四第170至172頁,偵卷五第76頁反面)、蘇俊良(見偵 卷四第51至54頁,偵卷五第76頁)、證人即高樹鄉公所現 任秘書廖榮長(見偵卷四第181至184頁)、證人即高樹鄉 公所前秘書江志鵬(見偵卷四第185至188、247至253頁) 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高樹鄉公所辦理工程涉嫌不法 案調查報告(見偵卷一第6至10頁)、法務部調查局數位 證據現場蒐證報告(見偵卷四第195至205頁)、廠商名冊 表(見偵卷六第18至19頁)、黃綉惠、詹惠月之104年度 至106年度簽到簿影本(見偵卷二第73至86頁)、鄧澤容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蘇俊 良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見 警聲搜卷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反面)、本院106年聲搜字 第1250號搜索票影本2份(見警聲搜卷第47至48頁)、法 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見警聲搜卷第60至63、68至71頁 )、石志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 詢單(見他卷二第6頁)、本院106年聲監續字第267號、1 06年聲監字第230號通訊監察書影本(見他卷第76至77頁 )、一耀營造有限公司清正土木包工業、川益土木包工 業、瑞明土木包工業沁琳營造有限公司、大道土木包工 業、慶和土木包工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 見偵卷二第2至7、9至11頁),與如附表二所示證據附卷 可稽(見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載證據)。足認被告黃綉惠 、詹惠月黃川枝黃柏豪、張淑英程宥勝潘賢慶、 陳亦琳、張耀寬林嘉雄所為前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被告陳亦琳為振益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而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 之事實,亦堪認定。
㈡被告張江山、張正霖、沁琳營造有限公司部分  ⒈訊據被告張江山固不否認如附表二編號1至4、7、9、10 所示製作標單、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製作標單與前往投 標之事實;被告張正霖則亦不否認有附表二編號1至4、 7、9、10所示前往投標行為之事實(見本院卷二第338



、339頁,本院卷三第362頁),惟被告張江山、張正霖 均矢口否認有何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犯 行。被告張江山辯稱:我是為自己投標,與曹竣斐沒有 往來,沒有遇過被攔阻的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39 頁,本院卷三第237頁);被告張正霖則辯稱:我沒有 妨害投標犯意,我是自己要去投標的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339頁,本院卷三第236頁)。經查:
   ⒉被告張江山瑞明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並有如附表二 編號1至4、6、7、9、10所載製作標單與前往投標之行 為;被告張正霖則為沁琳營造有限公司之員工,並依被 告張江山指示,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4、7、9、10所示前 往投標行為等情,業據被告張江山、張正霖供承在卷( 見本院卷二第338、339頁,本院卷三第362頁),並有 如附表二編號1至4、6、7、9、10證據出處欄所載各項 證據。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⒊被告張江山、張正霖具有妨害投標之客觀行為與犯意聯 絡之事實,認定如下:
    ⑴證人曹竣斐證稱:我認識張江山、張正霖。我知道張 江山經營瑞明土木包工業。如果我去拜託張江山,張 江山就會來,我跟陪標的人會在一個地方集合,他們 是我找來的,會先確認該標案沒有其他廠商,只有我 自己找的廠商。無論是找瑞明土木包工業或沁琳造有 限公司,我都是找張江山。我圍標的案件都是我認識 的廠商。投標當天現場拍到我與張正霖碰面,應該是 我找他來陪標等語明確(見偵卷八第12頁,本院卷三 第229至235頁)。復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4、6、7、9 、10各該次圍標情形分別證述如下:
     ①如附表二編號1部分證稱: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工程 是我安排要給誠斌土木包工業得標的,也有找川益 土木包工業瑞明土木包工業幫忙陪標,可能是去 張江山家或在現場跟張江山談等語(見偵卷五第99 、105頁)。
     ②如附表二編號2部分證稱: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工程 是我安排要給誠斌土木包工業得標的,也有找川益 土木包工業、沁琳造有限公司幫忙陪標,我不確定 張江山的姪子是否叫張正霖,他們本來就會到現場 投標,投標前會問我有無開放等語(見偵卷五第98 頁反面、105頁反面)。
     ③如附表二編號3部分: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工程是我 安排要給一耀營造有限公司得標的,也有找毅嘉土



包工業、沁琳造有限公司幫忙陪標等語(見偵卷 五第98頁)。
     ④如附表二編號4部分: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工程是我 安排要給重和土木包工業得標的,那時候我知道有 司法單位在調查,但我還是幫忙顧標,沁琳營造有 限公司是固定會來等語(見偵卷五第100頁反面、1 06頁)。
     ⑤如附表二編號6部分: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工程是我 安排要給清正土木包工業得標的,也有找大道土木 包工業瑞明土木包工業陪標,應該是去他們家找 他們,也有可能到現場在找等語(見偵卷五第100 、106頁反面)。
     ⑥如附表二編號7部分:我去找林嘉雄講好來標如附表 二編號7所示工程,我會幫忙顧標,也有找大道土 木包工業、沁琳造有限公司的張江山來陪標,我有 跟他們說底價就定預算金額的98、99%,當天到了 高樹鄉公所後,約4點前往高樹國小前等謝菊香大道土木包工業沁琳營造有限公司張江山也有 依約到高樹國小前等候我的指示,約4點半謝菊香 過來高樹國小前找我,告訴我沒有廠商投標,我就 到國小對面找林嘉雄媳婦鐘美惠,之後我有叫清正 土木包工業大道土木包工業、沁琳造有限公司去 投標等語(見偵卷五第99頁反面、100、102頁反面 、107頁)。
     ⑦如附表二編號9部分: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工程我安 排給振益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沁琳造有限公司是我 找來陪標的等語(見偵卷五第99頁反面、107頁反 面)。
     ⑧如附表二編號10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工程是 我安排要給一耀營造有限公司得標的,大道土木包 工業、沁琳造有限公司是我找來陪標的等語(見偵 卷五第98頁)。自證人曹竣斐證述可知其經手處理 之圍標案件,得標廠商與陪標廠商均由其事先決定 ,而下手實施圍標,各該廠商就各該標案應均有犯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⑵證人石志安證稱:我知道曹竣斐都會去拜託張江山來 陪標,我跟曹竣斐都稱他們「天公廟」的,張江山不 會將標封交給我,他都會叫他侄子張正霖騎機車去投 標等語(見偵卷四第386頁),核與證人曹竣斐前揭 證述由曹竣斐張江山幫忙陪標,由張正霖前往投標



情節相符。
    ⑶被告張江山於警詢、偵訊時供稱:沁琳營造有限公司 負責人是我姪女張宸瀠,因為我弟弟過世前請託我教 導他的子女張宸瀠、張正霖有關工程標案的流程,所 以我會教導關於參與工程投標的流程,包括填寫標單 、估價等項目,製作標封及決定標價也是我教他的, 投標文件是我製作;瑞明土木包工業參與工程投標、 製作標封、決定標價等到投標都是我一手包辦的等語 (見偵卷六第86頁正反面)。被告張正霖則於警詢、 偵訊時供稱:沁琳營造有限公司在投標工程時是由我 伯父張江山決定是否投標,決定要投標後,我伯父張 江山再製作標封,至於標價則都是我伯父張江山決定 的,投標的部分,我伯父張江山都會叫我去投標。瑞 明土木包工業的所有參與工程投標過程,包括製作標 封與決定標價等,均由我伯父張江山決定。我認識阿 輝,但不知道本名,我伯父張江山介紹的,要我每次 去高樹鄉公所投標前先到高樹國小找阿輝,並依照阿 輝指示去投遞標單,等阿輝說0K,我就進高樹鄉公所 投遞標封,因為怕有的廠商進去投標,除此之外私下 並無任何往來等語綦詳(見偵卷六第91頁正反面、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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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沁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