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5號
ILDV,113,除,15,20240619,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宗棋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筑棋
訴訟代理人 黃筱婷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雅客登西點麵包店吳國政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宗棋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112年7月30日 92,300元 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
宗棋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