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99號
ILDV,113,訴,99,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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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告 林廷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複代理人 紀伊婷律師
被 告 陳蔡免

訴訟代理人 陳素燕
被 告 許素英

訴訟代理人 李昱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林廷翰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299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先前已繳之
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於本裁定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
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一、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2,075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58(原告請求拆除返
還之面積)平方公尺=127,75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2,046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0.55(原告請求拆除返
還之面積3.7+16.85)平方公尺=247,54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
三、以上合計:
127,754元+247,545元=375,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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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