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振興廟
法定代理人 劉議文
被 告 陳朝近
陳朝川
林榮順
林榮森
劉福隆
劉美珠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 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 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4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振興廟為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而系爭土地分別遭被告陳朝 近設定如附表一所示地上權;陳朝川設定如附表二所示地上 權;林榮順、林榮森設定如附表三、四所示地上權、劉福隆 設定如附表五所示地上權、劉美珠設定如附表六所示地上權 ,上開地上權有部分因存續期間已屆滿而當然消滅,原告得 依法請求塗銷,再者,自設定之日起算迄今已逾70年,系爭 土地上現已無地上權人之建物,原告亦得請求終止後塗銷, 如本院審地上權成立之目的等事實後認不宜遽為終止時,原 告亦得請求定存續期間。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如下:
㈠被告陳朝近部分:
原告先位聲明請求如附表一所示地上權應予終止,且被告陳 朝近應將如附表一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地上權涉 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即4.5元之15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8元(計算式:每年地租4.5元×15=67.5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另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關於酌定存續期間則 屬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為68元(計算式:每年地租4.5元×15=67.5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對被告陳朝近請求部分, 先位之訴與備位之訴聲明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68元。
㈡被告陳朝川部分:
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陳朝川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登記 予以塗銷,核屬物上請求權涉訟,應以地上權登記面積31坪 0合8勺(即102.74平方公尺)之土地價值核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為1,529,001元(計算式:102.7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14,891元/平方公尺=1,529,90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另備位聲明一請求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應予終止,且被告陳 朝川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地上權涉 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即3元之15倍核定為45元(計算式:每 年地租3元×15=45元);而備位聲明二之訴訟標的價額關於 酌定存續期間則屬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5元(計算式:每年地租3元×15 =45元)。是本件原告對被告陳朝近請求部分,先位之訴與 備位之訴聲明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1,529,901元。 ㈢被告林榮順、林榮森部分:
原告先位聲明請求如附表三、四所示地上權應予終止,且被 告林榮順、林榮森應將如附表三、四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 銷與備位聲明關於請求酌定存續期間,均屬地上權涉訟,其 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 利益之15倍為準,惟如附表三、四所示地上權未有地租之記 載,故參酌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 ,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之規定計算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 益之15倍,核定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均為689, 949元(計算式:297.52平方公尺即90坪×土地申報地價1,54 6元/平方公尺×10%×15=689,94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原告對被告林榮順、林榮森請求部分,先位之訴與 備位之訴聲明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689,949元。
㈣被告劉福隆部分:
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劉福隆應將如附表五所示地上權登記 予以塗銷,核屬物上請求權涉訟,應以地上權登記面積25坪 3合3勺(即83.74平方公尺)之土地價值核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為1,246,972元(計算式:83.7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 4,891元/平方公尺=1,246,97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 備位聲明一請求如附表五所示地上權應予終止,且被告劉福 隆應將如附表五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與備位聲明二關於 請求酌定存續期間,均核屬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 即2.5元之15倍核定為38元(計算式:每年地租2.5元×15=3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對被告劉福隆請求 部分,先位之訴與備位之訴聲明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1,246,972元。
㈤被告劉美珠部分:
原告先位聲明請求如附表六所示地上權應予終止,且被告劉 美珠應將如附表六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與備位聲明關於 請求酌定存續期間,均屬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 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 ,惟如附表六所示地上權未有地租之記載,故參酌土地法第 97條第1項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 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4之規定計算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核定先位 聲明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均為170,725元(計算式:73. 62平方公尺即22坪3合7勺×土地申報地價1,546元/平方公尺× 10%×15=170,7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對 被告劉美珠請求部分,先位之訴與備位之訴聲明屬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 170,725元。
㈥綜上,本件訴訟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故訴訟標的價額合併 計算核定為3,637,615元(計算式:68元+1,529,901元+689, 949元+1,246,972元+170,725=3,637,615)。三、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37,615元,徵第一審裁 判費3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一: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38年 字號 武淵字第000649號 登記日期 (空白)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陳朝近 權利範圍 (空白)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空白) 地租 新臺幣4元5角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壹部壹參坪五合五勺 證明書字號 038冬山字第002449號 設定義務人 福德祀 管理人:林朝等3人 其他登記事項 (一般註記事項)福德祀更名為振興廟 附表二: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38年 字號 武淵字第000666號 登記日期 39年2月1日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陳朝川 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10個年 地租 新臺幣3元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壹部參壹坪零合八勺 證明書字號 038冬山字第002452號 設定義務人 福德祀 管理人:林朝等3人 其他登記事項 (一般註記事項)福德祀更名為振興廟 附表三: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48年 字號 羅字第001424號 登記日期 48年7月31日 登記原因 讓與 權利人 林榮順 權利範圍 4分之1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空白) 地租 (空白)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壹部玖零坪 證明書字號 038冬山字第000186號 設定義務人 福德祀 管理人:林朝等3人 其他登記事項 (一般註記事項)福德祀更名為振興廟 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0 附表四: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48年 字號 羅字第001424號 登記日期 48年7月31日 登記原因 讓與 權利人 林榮森 權利範圍 4分之3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空白) 地租 (空白)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壹部玖零坪 證明書字號 038冬山字第000187號 設定義務人 福德祀 管理人:林朝等3人 其他登記事項 (一般註記事項)福德祀更名為振興廟 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0 附表五: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80年 字號 羅字第011590號 登記日期 80年7月26日 登記原因 贈與 權利人 劉福隆 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空白) 地租 新臺幣2元5角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一部貳伍坪參合參勺 證明書字號 羅地字第003692號 設定義務人 被繼承人:劉阿港等三人 其他登記事項 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0 附表六: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55年 字號 羅字第002360號 登記日期 55年5月24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劉美珠 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空白) 地租 (空白)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壹部貳貳坪貳合柒勺 證明書字號 羅地字第003692號 設定義務人 福德祀 管理人:林朝等3人 其他登記事項 (一般註記事項)福德祀更名為振興廟 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