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李奎翰
被 告 黃欽河
李傳信
有限責任宜蘭縣家畜生產合作社
太一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有法定
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
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並應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訴訟
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
第2款、第77條之13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即為訴之聲明,須記載原告對於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
權利或法律關係,所求判決之內容及範圍,該項聲明,因係
決定法院審判之範疇,如當事人獲得勝訴判決,將來即成為
判決主文,且為未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須簡明 、確定,且不得附以條件,否則即為不合法定程式。次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 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 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4、第77條之6定有 明文。末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 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亦有明定。二、經查,原告起訴未依前揭規定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載明被告「 宜蘭縣宜蘭家畜生產合作社」(註:全銜應為「有限責任宜 蘭縣家畜生產合作社」)及被告「太一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不合法定程式。 爰裁定命原告依限提出被告「有限責任宜蘭縣家畜生產合作 社」於其主管機關宜蘭縣政府之合作社登記資料,並補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被告「太一電子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業於民國77年12月10日經 臺北市政府為撤銷登記,依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規定 應行清算程序。而該公司未依法向法院聲報其清算人,此有 清算人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裁定命原告依限提出被告「太 一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其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董事名冊,如太一電子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無章定清算人、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為其 清算人,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黃欽河、被告李傳信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 事欄,如有已死亡者,則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 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 報其遺產管理人。
三、再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設定已經超過四十年 以上,故提出塗銷抵押權設定」,未於訴之聲明中表明請求 何被告塗銷何抵押權,揆諸前揭說明,該聲明本身難謂具體 特定。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依限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之具體事項,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
四、復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 由欄所載內容及所附文件以觀,原告提起本訴應係為請求被 告黃欽河塗銷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 )、請求被告李傳信、被告有限責任宜蘭縣家畜生產合作社 、被告太一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塗銷如附表編號2至4 所示之抵押權,其各項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 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340,220元(計算式:300元+200,000元+3 43,000元+796,920元=1,340,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 ,36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於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外,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
坐落土地地號:宜蘭縣○○鄉○○段000地號 面積:274.80㎡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2,900元/㎡ 所有權人:李坤富(權利範圍:全部) 他項權利登記事項 訴訟標的價額 編號 登記事項 標的價額計算 標的價額 1 權利種類:地上權 收件年期:民國38年 字號:冬山字第821號 權利人:黃欽河 權利範圍:全部 地租:年租20元 設定權利範圍:12.22坪(約40.40㎡) 1年租金之15倍,300元(計算式:20元/年×15),未超過其地價117,160元(計算式:40.40㎡×2,900元/㎡)。 300元 2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68年 字號:羅字第6251號 登記日期:68年4月12日 權利人:李傳信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00元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擔保之債權額200,000元,少於供擔保土地價額796,920元(計算式:274.80㎡×2,900元/㎡) 200,000元 3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68年 字號:羅字第18583號 登記日期:68年10月3日 權利人:有限責任宜蘭縣宜蘭家畜生產合作社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343,000元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擔保之債權額343,000元,少於供擔保土地價額796,920元(計算式:274.80㎡×2,900元/㎡) 343,000元 4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69年 字號:羅字第1863號 登記日期:69年2月5日 權利人:太一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3,000,000元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擔保之債權額3,000,000元,高於供擔保土地價額796,920元(計算式:274.80㎡×2,900元/㎡) 796,920元 合計: 1,340,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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