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吳雨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美琴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購權等 事,寄送債讓通知至相對人位於宜蘭縣五結鄉之戶籍地址, 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莊美琴現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某址,此有相對 人最新戶籍查詢資料附卷為憑。經核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最 新戶籍地址為送達,是依上開說明,難謂相對人有行方不明 之情形,顯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