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藍溪即藍山傢俱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3年3月21日所為之本票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貳拾肆元部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顯有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 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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