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曾語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27,054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語恩於民國112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6月18日止累計244,613元正未給付,其中242,340元為本
金;2,27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曾語恩於
民國111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
1年05月04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8日止累計60,
558元正未給付,其中59,450元為本金;1,108元為利息,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曾語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7日止累計21,
883元正未給付,其中21,623元為消費款;260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8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42340元 曾語恩 自民國113年06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2 59450元 曾語恩 自民國113年06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3 21623元 曾語恩 自民國113年06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