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國字第4號
原 告 甲女(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女(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丙男(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 告 吳○妮(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哲(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潘○婷(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被 告 游○芮(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興(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林○君(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皓清律師
被 告 簡○樺(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簡○福(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陳○均(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律師
被 告 宜蘭縣○○鎮○○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丁○添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 告 游○達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簡○樺、吳○妮應連帶給付原告甲女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 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簡○樺、吳○妮應連帶給付原告乙女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壹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簡○樺、吳○妮應連帶給付原告丙男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陳○均應與被告簡○樺連帶給付原告甲女、乙女、丙男如 第一項至第三項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五、被告吳○哲、潘○婷應與被告吳○妮連帶給付原告甲女、乙女 、丙男如第一項至第三項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六、第一項至第五項聲明,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該 給付範圍內,同免其給付義務。
七、原告甲女、乙女、丙男其餘之訴駁回。 八、訴訟費用由被告簡○樺、陳○均、吳○妮、吳○哲、潘○婷連帶 負擔百分之二十八,餘由原告甲女、乙女、丙男負擔。九、本判決第一項原告甲女得假執行。被告簡○樺、陳○均、吳○ 妮、吳○哲、潘○婷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元為原 告甲女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第二項原告乙女得假執行。但被告簡○樺、陳○均、吳 ○妮、吳○哲、潘○婷如以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壹拾元為原告乙 女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一、本判決第三項原告丙男得假執行。但被告簡○樺、陳○均、 吳○妮、吳○哲、潘○婷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為原告丙男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 ,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 及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甲女、甲女之母 親(下稱乙女)、甲女之父親(下稱丙男)前以本件主張之 事實向被告○○縣○○鎮○○國民小學(下稱被告○○國小)請求國 家賠償,經被告○○國小拒絕賠償等情,有被告○○國小民國11 2年6月2日公小輔字第1120002484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 第33頁至第34頁),足見原告甲女、乙女、丙男已依國家賠 償法所規定踐行與賠償義務機關之協議先行程序,從而,原 告甲女、乙女、丙男對被告○○國小、游○達提起本件國家賠 償之訴,程序上已屬合法,合先敘明。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同一,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 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
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及第2項分別亦有 明文。查原告甲女、乙女、丙男起訴時原以吳○妮、吳○哲、 簡○樺、陳○均、游○芮、林○君、游○興為被告,於113年4月1 8日追加法定代理人潘○婷、簡○福為被告(見本院卷㈠第363 頁至第369頁),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渠等應分別 與被告吳○妮、簡○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被告吳○妮、 簡○樺為未成年人,核原告甲女、乙女、丙男訴之追加,所 主張基礎事實均相同,僅追加法定代理人潘○婷、簡○福為被 告,且被告潘○婷、簡○福對此無異議,揆諸首揭說明,其所 為訴之追加,應予准許。
㈢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 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 資訊:…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 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 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 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 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 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甲 女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屬未滿12歲之兒童,被告吳○妮、 簡○樺、游○芮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均屬12歲以上未滿18歲 之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之規 定,不得揭露原告甲女、被告吳○妮、簡○樺、游○芮及其等 親屬之真實姓名、住所、就讀學校、班級等足以識別其身分 之資訊,是本判決就相關人等之姓名均有隱匿,合先敘明。
二、原告方面:
㈠被告吳○妮、簡○樺、游○芮與原告甲女為國小同班同學關係, 因原告甲女前於111年3月21日晚上某時許,在○○市○里區○○ 路00號○○○○○○大飯店***號房更換衣物時,遭同學鄧○岑以手 機偷攝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 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之猥褻電子照片影像(下稱系爭 裸照),且將系爭裸照傳送予同學吳○怜,吳○怜後雖依原告 甲女要求刪除系爭裸照,然並未刪除手機垃圾桶內之系爭裸 照,嗣被告吳○妮於111年3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學校中庭 向吳○怜借手機使用後,發現該手機內尚存未完全刪除之系 爭裸照後,竟持同學吳○怜所有之手機,將手機內之系爭裸
照供被告簡○樺、游○芮、邱○駿觀覽,被告簡○樺觀看後,於 中午某時向吳○怜商借手機後,將手機內之系爭裸照供余○哲 (起訴書誤載為林○哲)觀覽,經本院少年法庭認定被告吳○ 妮、簡○樺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以他 法供人觀覽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名之非行,裁定被 告吳○妮、簡○樺交付告誡。
㈡就被告游○芮、吳○妮、簡○樺部分:被告吳○妮、游○芮、簡○ 樺未經原告甲女之同意,擅自將原告甲女之系爭裸照及影片 供同班同學觀看,已不法侵害原告甲女之隱私權、名譽權, 原告甲女為年僅12歲之少年,於國小五年級時,即時常被班 上同學於班上及網路上以不雅字眼如「婊子」、「公主病」 等語辱罵、霸凌,嗣前與國小同班同學去畢業旅行時,因上 衣被泡麵湯汁潑灑而於飯店內更換衣物,然竟遭同班同學偷 拍、傳送予其他同學,雖該同學經原告甲女之要求刪除照片 及長達9秒之影片,惟仍置於手機之垃圾桶內,而復遭被告 吳○妮發現,並基於散布上開照片及影片之意思,告知同學 即被告游○芮、簡○樺共同觀看,被告游○芮亦當場基於散布 上開照片及影片之意思,告知班上男生:快來看喔!被告簡 ○樺亦基於散布上開照片及影片之意思,持該手機供同學余○ 哲觀看,個人裸照屬於高度私密之物,個人對於自己之裸照 主觀上確有隱私期待,且該期待依社會普遍認知亦屬合理, 故裸照應受隱私權所保護,而裸照一經散布於眾,不僅嚴重 妨害個人之隱私權,更對個人之社會評價影響甚鉅,而有妨 害個人之名譽權,被告吳○妮將原告甲女之裸照及影片予被 告游○芮、簡○樺共同觀看之行為、被告游○芮當場叫班上男 同學過來看之行為及被告簡○樺持手機將上開照片及影片供 其他同學觀看之行為,均已不法侵害原告甲女之隱私權、名 譽權,且均為造成原告甲女之名譽權、隱私權損害之共同原 因,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185條之規定, 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吳○妮雖於審理時稱其無主動展示手 機上的畫面,是其他同學看到其在學校中庭使用手機,主動 至其旁邊才看到手機畫面,其雖在少年法庭承認非行,是認 為點開手機,在手機垃圾桶翻到照片的行為有傷害到原告甲 女才承認云云,然從少年法庭之筆錄可知,縱使被告吳○妮 並非主動要將系爭裸照散布給其他同學看,然其當日在教室 時就已經看到系爭裸照,則其嗣後在中庭時,明知旁邊有班 上同學在觀看手機照片,且亦知手機裡面有原告甲女之系爭 裸照,而仍故意將系爭裸照點開供班上同學觀看,顯見其仍 具有使他人觀看系爭裸照之故意存在。況且,縱其他同學看 到其在學校中庭使用手機,主動至其旁邊才看到手機畫面,
然其明知手機畫面正顯示原告甲女之系爭裸照,將手機畫面 關掉僅需按壓電源鍵即可,並無任何無法達成之情形存在, 卻仍展示手機畫面給其他同學看,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辯,顯 無理由。被告簡○樺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拿到手機一點開 就是影片撥放,旁邊剛好有同學看到云云,惟被告簡○樺於 少年法庭時不僅對於自身之非行坦承犯行,對於兩位同案少 年之證述亦不否認,更有證人吳○怜之證述可佐,顯見被告 簡○樺確實係於中午午餐時間,叫被告吳○妮跟吳○怜借手機 後,先於教室旁之廁所觀看系爭裸照,待余○哲經過,被告 簡○樺才叫余○哲過來,後把手機拿去天橋給余○哲觀看系爭 裸照,被告簡○樺於本院審理時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 並不足採。又從證人吳○怜、被告吳○妮於少年法庭之陳述可 知,被告游○芮在本件乃係居於主導地位,不僅先叫被告簡○ 樺到中庭去觀看裸照,更要求被告吳○妮將照片給其他人看 ,自己亦招呼其他人來觀看,縱使證人吳○怜對於被告游○芮 是叫被告吳○妮將照片給其他人來看,還是被告游○芮自己叫 其他人來看,在記憶上較為模糊,然仍可見被告游○芮確實 有為上開侵權行為,否則何以被告吳○妮及證人吳○怜會有上 開證述,且其2人與被告游○芮亦無任何仇怨,應無攀誣被告 游○芮之必要,被告游○芮所辯顯係為脫免責任之辯詞,均不 足採。
㈢就被告吳○哲、潘○婷、林○君、游○興、陳○均、簡○福部分: 被告吳○妮、游○芮、簡○樺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均為限制 行為能力人,而被告吳○哲、潘○婷為被告吳○妮之法定代理 人、被告林○君、游○興為被告游○芮之法定代理人、被告陳○ 均、簡○福為被告簡○樺之法定代理人,上開法定代理人等兼 被告均未盡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督管教之責,而致各該未成 年子女為上開散布原告甲女遭他人偷拍裸照之惡劣行為,故 原告甲女、乙女、丙男請求被告吳○哲、潘○婷應與被告吳○ 妮;被告林○君、游○興應與被告游○芮;被告陳○均、簡○福 應與被告簡○樺對原告甲女、乙女、丙男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㈣就被告○○國小、游○達部分:被告○○國小所屬校長、導師,未 依照相關法令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並建 立安全校園環境,顯然「怠於執行職務」,被告○○國小、游 ○達未能提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被告○ ○國小亦未依法加以監督,被告○○國小、游○達確有怠於職務 之執行,以建立安全之校園環境,致被告吳○妮、游○芮、簡 ○樺未經原告甲女之同意,擅自將原告甲女之系爭裸照及影 片供同班同學觀看,已不法侵害原告甲女之隱私權、名譽權
。
㈤損害賠償金額:
⒈原告甲女因此次事件,不但無法面對人群,亦害怕到校上 課,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患者,原告甲女先於111年4月份 開始於和平身心診所就診,嗣因病情加重始另轉至鈺璽診 所,迄今仍持續於身心科服藥、治療,又依診斷證明書所 載,原告甲女自111年9月16日至112年2月4日止,自費治 療、諮商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9,500元。 ⒉原告乙女為原告甲女之法定代理人,其偕同、協助原告甲 女處理本次事件,並參與性平會開會,導致身心俱疲、憂 鬱及焦慮情緒加劇,又依診斷證明書所載,原告乙女自11 1年9月16日至112年2月4日止,自費治療之金額共計10,42 0元。
⒊原告甲女於本件侵權行為事件發生時,年僅12歲,於身、 心均尚處於發展之階段,惟卻僅因其他同學出於好奇心、 惡作劇及欲使原告甲女處於難堪處境等之「偷拍」、「散 布」其裸露上身之照片及影片之惡劣行為,致其身心劇烈 受創而需服藥治療,不但無法到校上課,更無法面對人群 ,甚至連最喜歡的美術課亦無法適應,每天均處於憂鬱、 焦慮、害怕及痛苦不安之狀態,且極度害怕他人之異樣眼 光;而對於此次事件,原告甲女均以「像一把刀刺進心一 樣」形容心理之難受程度,雖持續於身心科進行治療,然 時常有輕生之想法,於原告甲女之年紀,本應是於學校學 習及開心玩耍之階段,卻被迫每天吃藥、面對如刀割般且 不知何時才會平復的心情,嚴重影響原告甲女之日常生活 與兩性人際關係,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慰 撫金金額共50萬元,應屬合理。
⒋原告乙女為於本件侵權行為事件發生當時,陪同原告甲女 全程參與性平會開會、少年案件調查,每天均處於憂鬱、 焦慮及痛苦不安之狀態,而對於此次事件,其雖持續於身 心科進行治療,然時常有輕生之想法;又原告丙男亦陪同 原告甲女全程參與性平會開會,親見原告甲女精神焦慮、 痛苦,其身為父親,精神因而常處於焦慮中,是原告乙女 、丙男均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慰撫金金額 30萬元。
⒌原告甲女得請求之金額為519,500元;原告乙女得請求之金 額為310,420元;原告丙男得請求之金額為300,000元。 ㈥聲明:⒈被告吳○妮、游○芮、簡○樺應連帶給付原告甲女519,5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吳○妮、游○芮、簡○樺應連帶給
付原告乙女310,4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吳○妮、游○芮 、簡○樺應連帶給付原告丙男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⒋被 告吳○哲、潘○婷就第1至3項之給付,應與被告吳○妮負連帶 給付責任。⒌被告林○君、游○興就第1至3項之給付,應與被 告游○芮負連帶給付責任。⒍被告陳○鈞、簡○福就第1至3項之 給付,應與被告簡○樺負連帶給付責任。⒎被告○○小學、游○ 達就第1至3項之給付,應負連帶給付責任。⒏上開第1至7項 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 免除給付責任。⒐原告甲女、乙女、丙男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吳○妮、吳○哲、潘○婷之部分:
⒈被告吳○妮拿到手機當時是被告游○芮請她將手機畫面展示 給另1名同學觀看,受指示要觀看的同學並無實際上看到 手機畫面,而是聽到是裸照後就拒絕觀看手機畫面,故實 際上被告吳○妮並無主動將手機展示給任何人觀看,有觀 看到的其他少年都是主動到被告吳○妮旁邊,才會看到手 機畫面,被告吳○妮之所以在少年法庭承認非行,是因為 被告吳○妮認為點開手機,在手機垃圾桶翻到照片的行為 有傷害到原告甲女,故才承認非行。
⒉原告乙女與被告吳○妮間於本件事發後,曾約出談話之內容 ,足證原告乙女知悉被告吳○妮並無將系爭裸照散佈之行 為。對話內容如下:00:00-00:02 (原告乙女)告訴妳 錯在哪裡好不好?00:03-00:04 (被告潘○婷)沒有當 下阻止吧?00:05-00:09(原告乙女)不是!妳錯在妳 不應該去垃圾桶把東西翻出來。00:10-00:13(被告潘○ 婷)就是照片把它拿出來看。00:13-00:15(原告乙女 )她去刪掉的那個垃圾桶裡面再去看。00:16-00:17( 原告乙女)她去哪裡翻出來的。00:18-00:19(原告乙 女)妳錯在這裡。00:20-00:23(原告乙女)不是拿給 別人看。00:24-00:25(原告乙女)拿給別人看的是他 們拿給別人看的。00:25-00:27(原告乙女)不是妳拿 給別人看的。00:27-00:30(原告乙女)是妳應該不要 去垃圾桶把醜照再拿出來。00:31-00:32(原告乙女) 過了就算了。00:33-00:35(原告乙女)以後妳要記得 刪了就刪了。00:35-00:39(被告潘○婷)她現在也會覺 得說她也有拿給別人看,因為手機在她手上。00:40-00 :41(被告潘○婷)她說拿給別人看她沒這麼做。00:41-
00:46(原告乙女)但是妳做錯的最大原因是把垃圾桶拿 出來。00:46-00:47(原告乙女)阿姨認定妳是這樣。0 0:49-00:51(原告乙女)不是認定妳把它散播出去。00 :52-00:55(原告乙女)散播出去的阿姨認定是○芮跟○ 樺。
⒊聲明: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②若受不利益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簡○樺、陳○均、簡○福之部分:
⒈ 本件原告甲女、乙女、丙男所主張之侵權行為時間為111 年3月25日,被告○○國小召開性平委員會之時間則為111 年3月30日及同年4月1日,故至遲自111年3月30日起原告 甲女、乙女、丙男即已均知悉有損害,亦可知悉被告簡○ 樺為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87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 人之父、母均負有連帶賠償責任,惟原告甲女、乙女、 丙男遲至113年4月18日始當庭提出對被告簡○福追加起訴 之書狀,前此亦未有任何對被告簡○福為請求或中斷時效 之行為,故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被告簡○福自可主張時 效抗辯。原告甲女、乙女、丙男對被告簡○福追加起訴之 時間,已逾請求權時效,其所為請求,即應逕以駁回。 ⒉本件就被告○○國小性平報告調查內容,實不宜做為本件之 證據,性平委員所為詢問之紀錄,未經受詢問人簽名確認 ,實屬傳聞,且所記內容經性平委員刪減潤飾,並非完全 基於學生之陳述,不適合做為認定事實之基礎,原告甲女 對於申訴事實之陳述,係由未在事發現場之法定代理人代 為陳述,而非直接被害人之陳述,是否有故意增、減或擴 張損害,均非無疑,被告○○國小之性平委員在詢問時,多 次在受調查學生未提及被告簡○樺時,卻由性平委員以誘 導詢問方式先提及被告簡○樺有何行為,受調查學生僅表 示是或不是,實際上並非受調查學員之自主陳述,而是先 由性平委員架構事實,再由學員附和回答。再由少年法庭 於111年8月23日原告甲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同稱:「同意少 年吳○妮的部分,不同意少年簡○樺的部分,因為她去年也 有罵難聽的話…」,及前於本件談及和解時,原告甲女、 乙女、丙男明知被告簡○樺部分情形與被告吳○妮等情節不 同,甚至更輕(依原告甲女、乙女、丙男稱是拿給1個同學 看),惟對被告簡○樺卻堅持要以較高金額始願和解、而對 其他情節較重(依原告甲女、乙女、丙男稱有一群人看到 )之被告吳○妮則願以較低金額和解,可證明原告甲女、 乙女、丙男對被告簡○樺原本即懷抱仇視心理,被告○○國 小性平報告應多有受原告甲女、乙女、丙男影響或有特別
強調之故,故於詢問學生時,即使學生未提及被告簡○樺 ,性平委員仍要提醒受詢問之學生回答被告簡○樺部分, 或於問題中先行預設成被告簡○樺有何行為,再由學生回 答,依此詢問方式,對被告簡○樺明顯有不公平處。 ⒊被告簡○樺雖自陳有向吳○怜借手機與余○哲看,然無人可證 明當下余○哲確有看到該段影片,或根本在余○哲未看到影 片前,被告簡○樺即已返還手機予吳○怜,被告簡○樺雖於 少年法庭111年8月23日開庭時承認非行事實,然筆錄明確 記載為:「伊是拿著手機並點開畫面,所以有其他旁邊的 男生看到」,後改稱:「伊承認非行事實」,然於112年1 月31日筆錄中輔佐人問及為何承認有拿照片給別人看這件 事時,則稱:「沒有」,顯然被告簡○樺所承認者,為「 伊是拿著手機並點開畫面,所以有其他旁邊的男生看到」 之事,並非承認故意拿手機與其他人看之情形,況且,依 此仍不足以證明被告簡○樺所稱「其他旁邊的男生」已確 實看到手機畫面內容,衡之被告簡○樺因一打開手機就是 該影片,之後就立即返還手機予吳○怜,看手機時間顯然 極短暫,中間亦未另特別叫余○哲看手機,余○哲當時確實 有可能根本未及看到手機內容,佐以余○哲於審理時均明 確表示不記得是誰給他看,但知道當時被告簡○樺亦在附 近,然若確係被告簡○樺提供余○哲看的手機,當不會無法 記起,是以,余○哲並非自被告簡○樺處看到系爭裸照。 ⒋由本件調查過程,得悉原告甲女一開始被拍系爭裸照,是 因為洗完澡裸身直接自浴室走出,其後或因泡麵淋到衣服 而在房內直接更換衣物,是否因之給予同寢室友原告甲女 對此不在意之感覺,而為其拍攝系爭裸照之行為。於原告 甲女知悉有系爭裸照時,雖要求拍攝者刪除系爭裸照,卻 未刪除乾淨,有無因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致防免系爭 裸照外流部分有所疏漏,有無應課於己之過失,此部分請 審酌原告甲女有無與有過失。
⒌本件被告簡○樺縱有原告甲女、乙女、丙男所指行為(假設 語,被告簡○樺否認余○哲因之看到系爭裸照),應亦非故 意,且其情節亦屬單一,不應令負原告甲女所要求之高額 精神慰撫金。原告乙女、丙男尚有到被告○○國小對未成年 學童為疑似恐嚇之行為,致被告簡○樺因害怕而當場於同 學、師長前痛哭,一方面顯示原告甲女、乙女、丙男對被 告簡○樺似頗有針對,另方面原告乙女、丙男對此事件對 被告簡○樺並無積鬱。再者,原告甲女、乙女之就診日期 距事發日甚久,有無關連,難以證明,原告丙男則無就診 紀錄,而原告乙女、丙男對原告甲女原即有照護義務,其
就本事件之應對,如未超過一般人對子女原先之照護程度 ,即應無何精神上受傷害之情。
⒍原告主張被告等人均負連帶賠償責任,然原告甲女、乙女 、丙男明知本件另有拍攝者及製作影片者,惟迄今已逾請 求權時效卻均未追償,故經審酌如有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之情形,則依民法第288條規定,應將該些人應負擔部 分予以減除。又原告甲女、乙女、丙男對被告簡○福之請 求已逾請求權時效,已如前述,就此,如依法被告陳○均 、簡○樺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假設語),其中因原告 甲女、乙女、丙男對被告簡○福之請求已逾請求權時效, 對被告陳○均、簡○樺之請求部分,即應就被告簡○福所佔 比例部分,予以減少。
⒎聲明: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②若受不利益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㈢被告游○芮、林○君、游○興之部分:
⒈被告游○芮於相關連之少年案件,經本院與臺灣高等法院悉 認定無涉非行,是本件關於被告游○芮部分之侵權行為係 不成立,從而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責任亦失所附麗。原告 甲女、乙女、丙男雖以被告游○芮在場基於散布系爭裸照 及影片之意吆喝班上其他男生「快來看唷」云云,惟被告 游○芮、林○君、游○興否認為上開行為,且此經臺灣高等 法院及本院少年法庭認定確實無證據證明被告游○芮叫其 他人來看裸照,是以,原告甲女、乙女、丙男所述無非係 出於重大誤會。被告游○芮確實無原告甲女、乙女、丙男 所指摘之行為,基此,既然不符合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 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要件,則被告游○興及被 告林○君無從連帶負責,自不待言。
⒉原告甲女、乙女、丙男無非再以被告游○芮於108年間於網 路上抽象謾罵原告,並以學生自我反省單(日期為108年5 月13日)為憑,據此主張侵權行為以及法定代理人連帶責 任云云,惟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 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甲女、乙女、丙男 起訴日應為112年間,距108年5月13日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 ,為此被告3人均提出時效抗辯,原告甲女、乙女、丙男 請求無理由。
⒊就證人余○哲到庭作證之證詞,顯示本院卷內所附裸照,應 與被告等人所觀看到的裸照不同,且證人余○哲證詞與被 告游○芮無關,就本院行當事人訊問被告吳○妮部分,顯示 被告吳○妮供述前後反覆,因距今已久,而被告吳○妮卻表
示本院審理時所述為清楚,反與事發較近的記憶不清,與 常理相背,又或係因本件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後閱卷詳加審 視先前陳述之筆錄後,而為臨訟置辯之詞,本件卷內調閱 少年卷關於證人吳○怜證詞,亦不足輔以認定被告吳○妮反 覆不一之證述,再查被告○○國小性平報告書關於丁生訪談 摘要,遍查全文除被告游○芮有見聞裸照外,被告吳○妮斯 時卻無指摘被告游○芮唆使其拿手機給他人看或叫他人來 看等非行,警詢筆錄係於111年5月5日作成,晚於學校之 調查,而被告吳○妮於5月5日首次指摘被告游○芮(警詢筆 錄第4頁),被告吳○妮於本件民事訴訟稱先前性平調查、 警詢、少年庭開庭所述可能不實在等語,足認其說詞反覆 ,憑信性甚低,益徵被告吳○妮恐基於自身好惡而嫁禍被 告游○芮之可能性。
⒋證人吳○怜於少年法庭作證時亦稱不清楚被告游○芮有沒有 叫被告吳○妮找其他人來看,復不清楚被告吳○妮有沒有拿 手機去給邱○駿看,雖稱「期間游○芮有叫大家過來看」, 惟開庭筆錄第15頁「(輔佐人問:這群男生有無過來跟你 們一起看照片?)我們各玩各的」,無非係前才稱沒有男 生過來,後經誘導後又稱被告游○芮有涉叫他人來看之行 為,顯無足採。再參證人吳○怜於學校調查會議中陳述「 (問:你做的影片你就把它說清楚?)就前面有醜照,然 後中間是音樂,後面就是另一張醜照,不一樣的醜照」、 「(問:所以全部都是醜照沒有裸照?)對,裸照是從乙 生那邊傳過來的」、「(問:有沒有你把後製到影片去了 ?)沒有」,然本件少年庭第1次開庭筆錄中被告簡○樺、 吳○妮、游○芮均異口同聲非卷內照片,而是1張醜照、1張 裸照被編輯成影片,益徵證人吳○怜自始陳述即有匿、飾 、增、減之虞,其陳述更無足採信。
⒌聲明: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②若受不利益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㈣被告○○小學、游○達之部分;
⒈原告甲女、乙女、丙男主張被告吳○妮等人有將原告甲女系 爭裸照散布之行為,與被告○○國小、游○達並無關連,兼 且被告○○國小、游○達於本件究有何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或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退萬步言,原告甲女、乙女、 丙男所謂之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與本件損害之發生並無因 果關係。
⒉被告○○國小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辦理性 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並提出109至111學年度之 法定重要教育工作彙表及107至111學年度之性剝削防制教
育課程或教育宣導,以證明被告○○國小、游○達並無怠於 執行職務之行為。
⒊就原告甲女、乙女、丙男提出之「甲女就診創傷後壓力症 候群」、「乙女之憂鬱症等」診斷證明書及收據之形式均 不爭執,但否認與本件侵權行為有何因果關係。 ⒋聲明: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②若受不利益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甲女、乙女、丙男主張於111年3月21日晚上某時許,原 告甲女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大飯店525號房更換衣 物時,遭同學鄧○岑以手機偷攝系爭裸照,且將系爭裸照傳 送予同學吳○怜,吳○怜後雖依原告甲女要求刪除系爭裸照, 然並未刪除手機垃圾桶內之系爭裸照等節,此為被告等所不 否認,應堪信為真正。
㈡原告甲女、乙女、丙男主張被告吳○妮、簡○樺、游○芮散布系 爭裸照部分:
⒈關於被告吳○妮、簡○樺:
①按當事人之一造,在別一訴訟事件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 ,縱使與他造主張之事實相符,亦僅可為法院依自由心 證認定事實之資料,究未可與民事訴訟法第279條所稱 之自認同視;當事人在訴訟外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本 未可與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所謂之自認同視,尚須 審究其與實際情形是否相符,依自由心證以為取捨之依 據,是當事人非於本訴訟中承認他造所主張之事實者, 亦即為所謂訴訟外自認或審判外自認,雖不生民事訴訟 法第279條所定訴訟上自認之效力,然尚非不得做為證 據之用,以供法院依自由心證作為認定事實之用。 ②被告簡○樺於本院少年法庭調查時坦承有散佈系爭裸照之 行為(見限閱卷),並佐以:
⑴證人吳○怜於本院少年法庭調查時證述:伊記得簡○樺 有跟伊借手機,但伊手機怎麼給簡○樺的伊忘記了, 伊確實有看到簡○樺拿手機給余○哲看,伊不知道吳○ 妮有沒有看到,但伊沒有跟吳○妮講這件事等語(見1 11年度少調字第154號卷第229頁);於警詢中證述: 25日中午午餐的時候,伊的手機還在吳○妮的手上, 吳○妮跑過來跟伊說她把伊的手機又借給了簡○樺,結 果看到簡○樺拿著伊的手機,簡○樺說有1個男同學還 沒有看到裸照,要拿去給他看,伊跟上去查看,就發 現簡○樺拿著伊的手機展示畫面給班上的1位男同學看 ,但伊也沒有直接看到螢幕顯示的內容等語(見警卷
第28頁、限閱卷)。
⑵被告吳○妮於本院少年法庭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伊 跟吳○怜有看到簡○樺拿手機給余○哲看等語(見111年 度少調字第154號卷第223頁,限閱卷)。 ⑶證人余○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關於110年3月21日到○○ 畢業旅行,甲女於飯店內遭拍攝系爭裸照,伊沒有因 此遭傳訊作證,僅在校內經調查而已,伊是在畢業旅 行後在校內看到的,實際日期、時間伊忘記了,忘記 何人拿給伊看的,伊是在手機看到的,忘記手機是何 人的,看完就結束了,這件事情伊都沒有跟校內的人 報告過,伊當時在校內所看到照片有1張,伊是看到 影片的某段,伊不清楚剛才提示的畫面是否為伊之前 校內所見到的,於性平會調查報告內容,伊當時稱是 簡○樺叫伊過去,就直接給伊看並且點手機,簡○樺操 作手機給伊看,伊不記得了,伊看系爭裸照時,旁邊 有簡○樺,但是現在不記得是否是簡○樺直接拿系爭裸 照給伊看的,吳○妮、游○芮是否在旁,伊忘記了,伊 在校內調查報告中稱那個影片一開始是甲女正常的照 片,第2張就是裸照,看到的內容是這樣,伊看到的 影片內容只有2張照片,伊之前又稱甲女裸照部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