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軍侵訴字,112年度,3號
ILDM,112,軍侵訴,3,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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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軍侵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立閎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
偵字第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現役軍人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犯罪事實
一、甲○○為BT000-A112068(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女)配偶之前同事因而認識甲女。詎甲○○於民國112年7月30日12時許,藉送油飯前往甲女位於宜蘭縣宜蘭工作室(詳細地址詳卷)之機會,提議為甲女按摩肩頸,然甲○○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甲女於過程中不斷表達拒絕及反抗,使甲女處於無助而不敢抗拒、顯足以壓抑或妨害甲女性自主意思之情境下,跨坐在甲女背部、腰及臀部等位置以身體及手將甲女壓制於工作室沙發上,解開甲女內衣後方扣環,試圖脫掉甲女之內衣,並將甲女外褲及內褲褪至腿部使甲女臀部裸露,持續按壓甲女之背部、腰部及臀部。復於甲女起身後,以幫助甲女扣回內衣為由,撫摸甲女之胸部。其後,甲女應甲○○要求吃油飯時,甲○○將坐於沙發上甲女之外褲及內褲褲頭拉開,不顧甲女之制止及反抗,將手指插入甲女之陰道內對甲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嗣甲女向其配偶姊姊BT000-A112068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乙女)哭訴上情,由乙女陪同甲女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案經甲女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甲○○及辯護人對各該證據能力 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7-68頁),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 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方法於製作時之情況,尚無 違法不當,應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二)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 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 造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應認均 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撫摸告訴人甲 女胸部、背部、腰部及臀部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 性交之犯行,辯稱:告訴人那時候有阻止我,我就沒有摸下 去了,陰道外部也沒有碰到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 告訴人之所以前後陳述一致,係因告訴人有攜帶書面資料看 著陳述,所以不能僅以告訴人說法一致認定其所述為真實。 本件檢察官認定被告有將手指插入告訴人之陰道,僅有告訴



人之片面指訴,並無任何補強證據,依卷內證據及證人證詞 ,至多可證明被告對告訴人強制猥褻,無法證明被告對告訴 人強制性交,告訴人係為取得金錢賠償才稱其遭強制性交等 語。
(二)惟查:
 1.被告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撫摸告訴人胸部、背部 及臀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7頁),並經證 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 警卷第7【背面】-11頁;軍偵卷第32-35頁;本院卷第131-1 3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2.關於被告所涉強制性交部分,有下列證據可資為證: (1)告訴人歷次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對被告所為強 制性交犯行均堅指不移:
  ①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112年7月30日約中午12時許,地點在 我的工作室,被告先用通訊軟體LINE打電話給我,說他媽 媽煮了油飯,說要拿來給我,我也表示同意,掛電話後10 分鐘他就抵達我的工作室,我們閒聊近況,聊天中有提到 按摩,我表示我上週去油壓按摩,感覺很痛,被告就說他 學過按摩,熱心表示要幫我按摩,他就開始幫我按肩頸, 在按我肩頸的時候因為有一些推拿的手勢,我的上半身幾 乎貼著他的胸口,離得很近,這時候有外送員抵達送飲料 ,被告就停下動作去門口取飲料,被告對我說「把窗簾拉 上好了,不然這樣怪怪的」,我工作室的窗簾就被他拉上 ,他就繼續幫我按摩肩頸,他越按下面,包含背部、腰部 到臀部,他按一下我的身子一直被越壓愈低,我就表示不 太舒服,以「這樣就可以、不要再按」要求他停止按摩, 他回我說「這邊有穴道要按開」,所以他持續按摩沒有停 下來,他說「屁股也有穴道,應該要按開」,我回「肩膀 比較痠痛、不需要這麼麻煩」拒絕他,被告還是很堅持要 幫我按,就把我的姿勢改成臥趴的姿勢,他就直接跨坐在 我的背部,繼續按摩肩頸,我以為他很熱心,所以他繼續 按摩我的肩頸然後接著往下按摩到背部、到腰部,他跨坐 的地方也從我的背部移到我的大腿根,這時候我感覺到被 告的性器官已經碰觸到我的尾椎,我這時候覺得很不舒服 ,我有向被告表示「不要再按」,我扭動我的身體想起身 ,他按摩的力道就會加大,我又被推回臥趴的姿勢,無法 起身,我跟他說「這樣太奇怪了!他就說「按摩就是要這 樣!」,不讓我起身,他接著繼續按,當他按到我背部内 衣扣環處,我發現他想要解開内衣扣子,他說「要解開才 能按的到(穴道)」,我不停表示不用再按,但他還是持續



想要解開我的内衣扣子,後來他成功解開我的内衣扣子, 他往我的上手臂靠近肩膀處按摩,我發現他把手從我的領 口處試圖脫下我的内衣肩帶,我就夾緊我的手臂,以防我 的内衣肩帶被他脫掉,被告發現他脫不掉我的内衣肩帶, 他就從我衣服下緣伸進我的衣服,碰觸到我的背部,試圖 拉扯我的内衣肩帶,我感覺他想要扯下我的内衣,我當下 就已經察覺他可能不安好心,我雙手環抱我的胸部,身體 扭動,並且對他說「我不要、你趕快離開、你手不要亂摸 」,他一直強調在外面按摩就是這樣,衣服就是要脫掉, 他在我扭動時手有回復到按我背的位置,當我試圖一手護 胸,一手將身體撐起來時,他按壓的力道就會變得很大力 ,導致我很疼痛,無法起身,我覺得他舉動就是不要讓我 離開沙發座位這個位置,他還是持續按壓,又繼續往腰部 移動,我持續地跟他說我覺得好多了、不要再按,被告就 說還有屁股的區域,他表示穴道連貫的,要按開才行。 他的手就往我的屁股方向移動,我當下真的很疼痛,我口 頭有一直拒絕他表示「不要再按摩」,他就用單隻手伸向 我的腹部,將我的屁股抬高,我真的覺得很奇怪,感覺可 能會被侵犯,我就順勢試圖想要起身逃走,他發現後,就 用雙手環抱我的身體腰腹之間,因為我單手仍要護住我的 胸部,我無法掙脫,又再度被他壓制回沙發上,我只能口 頭請求被告「不要再按了」,被告一直重複「按摩就是這 樣」,他就把我的褲頭翻開往下扯,接著又把内褲的褲頭 也往下扯,我這時候很慌張,我就左手護胸、右手拉著我 的褲頭,我口頭也一直表示不要再按了,但這時候我的屁 股已經露在外面,只好對他說「我可以拿布蓋著嗎?」, 當我在思考工作室有沒有布的時候,他就突然說「這樣就 可以按了」,說他不會偷看,還要求我回眸看他的眼睛是 閉著的。我因為被壓制其實根本回頭看不清楚,之後我感 覺他按摩的位置已經靠近我大腿内側會陰部,我還跟他說 他已經摸到我下面了,他就說他閉著眼睛看不到,我發現 被告根本不聽我的制止,我只好口氣放軟,表示筋骨真的 已經按開了,真的不需要了,這時候他才離開我的背部, 我就起身,拉開我跟他的距離,我起身後試圖將内衣扣環 扣好,他又跑到我的背後,說要幫我扣内衣,他一手拉著 我的内衣扣環,作勢要幫我扣内衣,另一手伸進我的衣服 摸我的左胸,我對他說不要再亂摸了,被告最後有把我的 内衣扣好等語(見警卷第7【背面】-8【背面】頁),核與告 訴人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所述大致相符(見軍偵卷第 32-33頁;本院卷第131-132頁),亦與被告所陳其係因為要



油飯給告訴人,有向告訴人稱可幫其按摩,並藉機撫摸 告訴人胸部、背部、腰部及臀部等情相符,可見告訴人對 於當日發生之過程確實能詳細記憶說明。
  ②告訴人復於警詢時證稱:他要我跟他去工作室後方的廚房抽 菸,我想說他應該抽完菸就會離開,所以我就跟他前去工 作室後方的廚房抽菸,抽完菸後,我就跟他回到沙發區, 我站著、他坐在單人沙發上,他要我吃他帶來的油飯,我 拒絕,他就自己把油飯包裝打開、要求我現在吃,我想說 我吃了他或許就會離開,所以就吃了兩三口,這中間他一 直在重複穴道相關的理論,他說要按大腿内側有賀爾蒙穴 道,按那裏對女生很好等等,接著問我「你下面是不是有 濕濕的?」,我就說我沒有感覺到,他又從單人沙發挪動 到我左側,坐的離我很近、他的腿碰觸到我的大腿,他要 求我馬上確認下面是不是濕濕的,我拒絕並且用手護住我 的褲頭,他見我沒有動作,他就一隻手抓住我的手,另一 手拉開我的褲頭,我手還在掙扎抵抗不從,他一隻手拉開 褲頭,另一隻手就直接伸進我的内褲摸我的下體,我一手 抓住他伸進我内褲的手想要制止他,我另一手試圖推開他 的身體,他伸進我的内褲摸我的下體時,我有感覺到他的 手指有伸進我的陰道並且在内抖動,他嘴上還說「有啊、 有濕濕的啊」,然後他就把手抽出來。他這時臉頰貼近我 ,試圖親我的嘴,但我作勢閃開,他有親到我的嘴角,他 見我閃躲,就用雙手捧住我的臉,想要再親吻我的嘴,我 對他說不要,並且用手擋住我的嘴,他就親我的手,他還 說「不是可以嗎?我很喜歡妳」等等,我就抓住他捧住我 臉的雙手,跟他說「你剛結婚有老婆,這樣是不可以的、 我先生是你的朋友」,試圖讓他冷靜,他就暫停動作,表 示說很委屈,開始訴說婚姻不愉快、抱怨他老婆等等,說 著說著又把他的腿放在我的大腿上,又握住我的手,持續 抱怨他的生活,當中又說了讓我很不舒服的話,比如他跟 他老婆沒有感覺,但剛剛他很有感覺,我不敢刺激他所以 故作冷靜聽他抱怨,他有表示不該如此,示意我抱抱他, 我為了安撫他有抱了一下,但他的態度又轉變的很輕浮, 他說「都是大人了、看一下、摸一下沒有關係吧!」我不 知道該怎麼回答, 他又接著說「我剛剛看你的小腿很粗, 我來教你怎麼瘦身」,我拒絕表示我沒有要減肥,他仍然 強行把我的腿抬起來,開始按壓我的小腿,他還一邊說「 你的胸部很大,阿智(我的丈夫的暱稱)好幸福〜」,他又說 「你下面是粉紅色的,不像我老婆都黑黑的〜」「而且我老 婆下面的還有味道,你都沒有〜」,他就聞了一下他的手指



,又將手指舉到我面前,示意要我聞他的手指,我拒絕, 他就用手推我的後腦杓,強行將我的臉推向他的手指,要 求我聞,我就愣住,他就說他想上廁所,他就前往工作室 的洗手間,他小便一下子就出來了,他說他下午沒有行程 ,晚上才要上班,邀約我要不要跟他一起去宜蘭運動公園 做SPA,我拒絕,他就反覆詢問,我反覆拒絕,他終於起身 離開,我想要鎖門,於是跟著他到我工作室的門口,他到 門口就很輕佻地說「嘿嘿〜反正我今天該看的都看到了、該 摸的也都摸到了〜」我以為他要走了,看到我的車又開始建 議我去哪裡洗車逗留了五分鐘才走等語(見警卷第8【背面 】-9頁),核與告訴人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所述事發 內容、順序、被告如何違反其意願為強制性交之過程等基 本事實,指述均屬具體明確(見軍偵卷第33頁;本院卷第13 2-133頁),且始終證述一致,而無不一致或矛盾之處,倘 非親身經歷,自難以詳述被告對其為強制猥褻、性交之過 程等具體被害情節。
  ③且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自陳:我認識告訴人好幾年,我跟她是朋友關係,沒有債務糾紛及嫌隙;告訴人的先生是我以前的同事;我在案發之前與告訴人或她先生沒有仇恨,告訴人說他的先生以前跟我很好是事實等語(見警卷第4頁;軍偵卷第52【背面】頁;本院卷第143頁),告訴人則於警詢時證稱:我認識被告,他是我先生的朋友、前同事,認識約莫十年,我和他平常不會聯絡,會聯絡都是用通訊軟體LINE。我只知道他的綽號叫阿布拉,我只知道他是海巡署的,我不知道他的工作單位在哪裡,我是事後請朋友幫忙詢問才知道被告的年籍資料;跟被告熟識的是我先生,我或我先生與被告沒有任何的仇恨。被告原來跟我先生是蠻好的,他們以前是軍中的同事等語(見警卷第9頁;本院卷第135頁),可見被告與告訴人於本案事發前,彼此間素無仇怨,衡情告訴人應無故意羅織罪狀攀誣被告之動機,是告訴人前開證詞,應堪採信。 (2)按被害人之陳述,固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須就 其他方面調查,有補強證據證明確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 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然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被害人之陳 述本身以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 證據,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而與被 害人指述具有相當關聯性,且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 綜合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以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30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質,未必有第三 人親見其事,若加害人否認犯行,往往淪於雙方各執一詞 之困境,故若有證人陳述其於案發後親見被害人之身體跡 證或其對該性侵害事件之反應,足以增強被害人證述之憑 信性者,自非不得作為被告犯罪之補強佐證。查本案除證 人即告訴人前揭證述外,尚有以下事證可資佐證補強: ①性侵害案件因具有隱密性,容淪為各說各話局面,是法院於 判斷被害人陳述之憑信性時尤應慎重,特別是被害人前後 陳述,如出現與主要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具有關聯性之不一 致或矛盾情形,並應查明其不一致或矛盾之原因,對照被 害人之成長經驗、品格、案發後之身心狀況(行為、情緒 、創傷)表現,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審慎決定被害人證 言之可信度;再整合被害人以外之人(如被害人之父母、 家屬、老師、同儕、案發後與被害人接觸之警察、心理、 衛生等相關人員)關於與被害人指證被害經過具有關聯性



之陳述(發現、報案、指認、筆錄製作等過程、被害人身 心狀態)、被告於案發後之反應(道歉、和解)、醫療、 輔導紀錄及鑑定報告等間接或情況證據,據以補強被害人 之證言之可信性。故被害家屬轉述被害人陳述之被害經過 ,固屬傳聞證據;然被害家屬就被害人案發後身心之反應 狀況(如:被性侵害向親人或同學泣述事實經過),乃屬 於親身見聞經過之證人性質,係與被害人陳述不具同一性 之獨立法定證據方法,而得供為補強證據(最高法院99年 度台上字第630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證人乙女於警詢時證稱:告訴人於112年7月30日當天下午14 時許,就打電話跟我講說被告有到工作室跟她表白,起初 是只有跟我說被告有對她做一些肢體動作,後來再跟她通 話,她一直哭泣,我才於當天晚上21時許,回來宜蘭找她 ,她向我訴說犯嫌跟她表白及幫她按摩。後來我陪她去驗 傷及112年8月2日來做筆錄的時候,我才知道告訴人有被進 一步侵犯等語(見警卷第16頁);證人方男(真實姓名年籍 均詳卷,下稱方男)則於警詢時證稱:我跟告訴人是高中 的朋友,從高中就認識到現在。我有看過被告,但是沒有 很熟。告訴人於112年8月1日有先電話跟我講被害經過,但 是我8月2日下午才有空去找她,我去找告訴人的時候,發 現她手上都是血,所以我才趕快將她送醫等語(見警卷第19 【背面】頁)。且告訴人曾以通訊軟體LINE向乙女表示:我 真的...好想殺死我自己...為什麼是我 為什麼是我等語, 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在卷可稽(見軍偵卷第16 頁),告訴人並分別於112年8月2日及112年8月7日,因有自 殘之情形經送醫,並因壓力事件而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 的適應障礙症,此有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羅東聖 母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急診就醫照片4張在卷足憑(見軍 偵卷第40-42頁),足見告訴人不僅於案發後,向乙女泣訴 其受害情況,更因本案發生而有自殘及產生混合焦慮及憂 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之情況,是依據前開證人之證述及書 證,可知告訴人於本案事發後反應激烈,衡以事發時告訴 人已滿33歲之智識及生活經驗,如非被告之犯行,當不至 於受有如此嚴重之心理傷害,導致其情緒受有極大影響, 足徵告訴人確因本案致其身心受創甚為嚴重,堪認其所指 被害情節應非虛偽,告訴人證述其前開遭被告強制性交之 情,應屬可信。
③且被告與甲女於案發當日21時56分許,有如下所示之通訊軟 體LINE對話內容(見軍偵卷第15頁):
   甲女:阿布拉 我希望你之後就不要再來找我了 你要自重



   你如果再來 我就會報警了
   被告:今天我想了很多 也有罪惡感
   妳別怕 我不是變態 不會傷害妳的
   另證人乙女方男陳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陳 男)於112年8月2日至被告工作地詢問被告本案經過,經乙 女將談話內容錄音,有如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此有對話 內容譯文1份存卷可佐(見警卷第25-27頁),被告雖多次以 「那天真的不知道怎麼了」迴避陳述案發經過,然其亦自 陳除了撫摸告訴人胸部以外,還有摸其他地方,被告並多 次提及其有罪惡感,知道自己做錯了,甚至希望他人毆打 自己會比較好過等語。是依被告上開對話內容及反應,顯 見本案事情之嚴重性,非被告所述按摩揮到告訴人等情形 ,否則被告不可能如此反應,益證告訴人證稱被告有強制 性交之行為,應為可採。
 (3)按刑法第221條所指之強暴,係指直接或間接對被害人之身 體加諸有形強制力,以圖抑制、排除被害人抗拒者而言(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6號、第4965號等判決意旨均可 參照)。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時證述:被告身高約175 至180公分,身型壯碩;我身高155公分,體重約56公斤, 被告跟我有身體力量上的差距,被告對我使用強制力壓制 我時,我是沒有辦法反抗的(見警卷第9-9【背面】頁),而 被告挾其身形優勢,以身體壓制告訴人、強拉告訴人外褲 及內褲褲頭,業經認定如前,被告即已對告訴人身體施加 有形之物理強制力,排除身形清瘦之告訴人之抗拒,依上 說明,核屬施以強暴行為無誤。
  3.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當 天是告訴人說她身體不舒服,請我幫她按摩,我有幫她按 摩肩頸跟背部。我沒有解開其内衣扣環,也沒有撫摸她胸 部、身體私密部位,也沒有手指侵入她的陰道。LINE通訊 軟體内容提及「今天我想了很多,也有罪惡感」是因為她 打電話來罵我,我也覺沒頭沒腦,我想說可能是我今天按 摩的關係,但是我印象中也沒有按到她私密的地方,後來 我要跟她解釋,她就打來說我們LINE互相封鎖,不要聯絡 等語(見警卷第2-5頁);復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當時就是 告訴人坐著,我幫她按摩肩頸、背後,我沒有觸摸告訴人 身體隱私部位。通訊軟體LINE我回覆「我今天想了很多, 也有罪惡感,你別怕,我不是變態,不會傷害你」是我當 時喝酒,我也不知道是怎麼回事。方男陳男來就說我有 摸人家,但我沒有等語(見軍偵卷第52【背面】-53頁)。而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改稱:我否認犯強制性交罪,但我承認



我有強制猥褻。我沒有把手放到她的陰道裡,我有摸她的 胸部、背部跟臀部。陰道外部也沒有碰到。她那時候有阻 止我,我就沒有摸下去了,我只有摸到陰毛那邊(見本院卷 第67頁),另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告訴人說我把手伸進去一 直抖動我否認,剛開始告訴人也沒有反抗,我要把手伸進 去的時候告訴人有說他不要,把我的手壓住,那時候我就 停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35頁),然被告及告訴人間並無感情 基礎,被告係藉送油飯之理由至告訴人之工作室,殊難想 像告訴人對於被告所為猥褻、性交行為有所同意。再由被 告歷次供述可知,被告先係否認全部犯行,見無法狡賴, 始於審理中承認罪責較輕之猥褻行為,是被告辯稱未對告 訴人為強制性交犯行等語,是否可信,已非無疑。反觀告 訴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前開證述,前後 一致且無瑕疵可指,被告雖執前揭情詞置辯,然告訴人苟 非親身經歷,自無渲染至如此確切真實之理,故告訴人之 證述內容,顯然信而有徵,較為可採,且有上開證據可資 補強,被告及其辯護人前開所辯,要無足取。
  4.又辯護人雖稱告訴人有攜帶書面資料,方能為前後一致之 供述,而不能遽採告訴人之證詞。然本案發生過程歷時非 短,縱使告訴人有將案發過程以文字書寫紀錄,其內容亦 僅為告訴人之親身經歷,而非空言杜撰,且其目的係在喚 起自身記憶,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本可透過檢察 官直接訊問及交互訊問之過程,確認告訴人之證詞是否可 信或有無矛盾之處,是辯護人此部分辯解無可採信。另告 訴人及其配偶均有穩定之工作,實難想像告訴人虛捏不堪 之受害情節,而有故意誣指被告並無端曝己於訴訟中之動 機,被告及辯護人單憑臆測認為告訴人係為取得金錢賠償 才稱遭被告強制性交,卻無提出任何事證證明,自難為被 告有利之認定。
(三)綜上,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刑法第 221條第1項之現役軍人犯強制性交罪。又強制猥褻與強制性 交,係不同之犯罪行為,行為人若以強制性交之犯意,對被 害人實施性侵害,先為強制猥褻,繼而為強制性交,其中強 制猥褻行為係強制性交之前置行為,不容割裂為2罪之評價 ,則強制猥褻之階段行為自應為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最高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判決要旨參照)。故被告先以手 持續按壓告訴人之背部、腰部及臀部,並伸進告訴人上衣內



撫摸其胸部等猥褻舉動,客觀上應係基於強制性交之目的所 為,核屬階段行為而為其後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二)被告行為時為現役軍人,有其個人兵籍資料在卷足參(見本 院卷第17頁),且其所犯強制性交之犯行,屬陸海空軍刑法 第76條第1項第7款之罪,自應按其行為時之身分,而適用陸 海空軍刑法處罰,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變更後之罪名(見 本院卷第128頁),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辨明之機會,已無 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可,為 逞一己之性慾,利用與告訴人在本案工作室獨處機會,對告 訴人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足見被告動機、手段均值非難, 上開犯行造成告訴人心中所生之陰影恐難以抹滅,犯罪所生 實害非輕;復考量被告雖願以新臺幣50至60萬元之金額與告 訴人和解,然因告訴人不願和解,而迄今未能取得告訴人諒 解;另兼衡被告於審理時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從事 軍職,現已退伍以退休金維生等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 143頁),僅坦承強制猥褻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告訴人及 檢察官就科刑範圍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刑法第22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怡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109條至第112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173條至第177條、第185條之1、第18 5條之2、第185條之4、第190條之1或第191條之1之罪。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項之罪。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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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男:真的啦,啊你要坐嗎?
陳男:坐阿,姐姐你坐啦,真的啦你坐啦,我沒有幫你講喔。乙女:不用不用,這樣就好了。
陳男:來來來,你來,來來來,借個空間說話,關門放狗,我被拖來了,沒辦法了。
陳男:我也不知道欸,先來講事情齁,來啦,你先坐啦,其實事情,我是人家突然大概跟我講啦,我知道大概什麼事啦,你應該也知道什麼事吧?
被告:嘿。
陳男:對啊。禮拜日那天嘛。
被告:嘿。
陳男:對啊。
被告:哦,那天是要去找她,我要跟她說不好意思這樣,我要去找他這樣,阿我不知道…。
陳男:你那天是怎樣?你怎麼會動手動腳?
被告:阿就揮到,揮到這樣子啊。
陳男:怎麼可能。
被告:真的啦,真的,我是幫她按摩。
陳男:人家說我還摸到他的…。
被告:就不知道我那天手不知道怎麼樣。
陳男:你知道人家現在怎麼樣嗎?




被告:怎麼樣?
陳男:人家現在醫院。
被告:怎麼了?
陳男:人家現在醫院。
乙女:自殺,因為你啊。
陳男:這他姐啦。
被告:我知道你們在醫院顧她。
乙女:你也知道喔?
陳男:我跟你認識這麼久了,都不知道你會做這種事情欸。被告:我那天不知道怎麼樣,真的不知道怎麼樣啊。陳男:人家自殺這件事情很嚴重喔。
被告:這我知道,我知道。
陳男:不然怎麼可能關門跟你私底下說?你現在還在當兵喔,你自己要想想。
被告:我知道。
陳男:這事情很嚴重。
被告:她有沒有怎麼樣啊?
乙女:那天什麼情況?
陳男:對啊,你,人家要自殺,現在你起碼要先把事情經過先講出來。
被告:那一天…。
陳男:我知道他是有寫說你們去摸他的胸部啦,他講了一句話說,你還跟他講一句話,你的胸部很大,然後人家就跑去自殺了。方男:人家胸部大又怎麼樣。
陳男:啊不是啊,啊為什麼你要這樣做嘛?你不能說喝酒就這樣了,啊我們平常喝酒就沒有這樣。
被告:我知道,我知道,因為我知道是…。
陳男:你如果要這樣說,那你平常跟我們喝酒,我老婆在旁邊,你不是就要抓我老婆的胸部?
被告:沒有。
陳男:對啊,欸,現在是人家自殺欸。
被告:對啊,我知道啊。
方男:你也剛結婚而已,你知道我朋友聽到這件事情,你自己也知道,有什麼狀況,你自己也知道喔,你看你們家會不會被圍堵。
被告:我知道。
陳男:你應該知道「阿祥」、「小明」他們都準備好了,他們本來要來都來這裡的,你就說重點,那一天的過程。方男:現在就是要來了解就對了。
陳男:那一天的過程,我們要先了解,不然人家現在去醫院了。



被告:我那天就幫她按摩,她說她人不舒服,叫我幫他按摩。陳男:啊按摩按一按,按到前面去了?按到那兩顆?被告:就是不知道那天有沒有摸到,就是幫他按摩。陳男:那你怎麼按到前面去?
被告:一開始按都說還好。
陳男:那不然你怎麼會按到前面啊,你就說這裡啊、背啊,什麼都沒關係,那你怎麼抓到前面去?
被告:我也不知道那天怎麼了。
陳男:對啊,為什麼你要按去前面?
乙女:不只前面而已喔。
陳男:其他的地方你沒有摸吧?
被告:有。
陳男:有?你還跟我說下面也有?
乙女:嗯。
陳男:這我不知道啦,也難怪人家會拒絕。
方男:你就都沒有想過後面的事情會牽扯多大嗎?陳男:欸,「○○(甲女丈夫)」是自己的兄弟欸。被告:我知道啦,你不要再講了啦。
陳男:你搞到兄弟的老婆去自殺,你這樣可以?你等「○○(甲女丈夫)」出來,你會怎麼說?你如果沒有被打我跟姓。被告:我知道會被打,我現在是○○(甲女),她有怎麼樣嗎?陳男:現在在醫院,就我跟你說的在醫院,看到她的時候都是血,這樣說就好了,我就跟你說你事情搞這麼大要做什麼?你也才剛結婚而已。
被告:你們先打我一頓啦。
陳男:蛤?
被告:傳影片給她看好不好。
陳男:蛤?
被告:你叫人來圍毆我好了。
陳男:欸這傳到你媽那邊了,你也知道有喔。
被告:我知道啦,你叫阿成他們來打我啦,真的啦,這樣我會比較好過。
陳男:不是這樣講,事情不要搞成這樣不就好了?被告:我現在知道了啊,但來不及了。
方男:你現在還在想要怎樣才能讓自己比較好過,那你有想過被害人的感受嗎?
乙女:你知道她這幾天怎麼過的嗎?吃不好睡不著。被告:現在還有喔?
陳男:對啊,在搶救啊。
被告:搶救喔。




陳男:對啊,大量出血。
被告:吐血?
陳男:手啦。
被告:現在能讓我去看一下嗎?
乙女:不行。
陳男:你做出這種事情,她看到你會怎麼樣?你這樣想就可以了。是不是枉費你才結婚沒多久。上面摸,你說按摩,上面摸,下面也摸。
被告:等我出來啦。
陳男:這不是說…。
被告:沒有啦,真的啦。
陳男:我現在是好聲好氣跟你講。
被告:我知道啦。
陳男:你不要跟我說那些啦,我是跟你說認真的喔,現在是先處理你的事情,你看她的家屬在這裡,你先跟家屬講啦。方男:你知道她是誰嗎?
被告:他剛剛有講啊。
陳男:對,你先看怎麼樣,你那天動機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她是拜託我,因為我不是當事者,我是來我來對話的,你如果還是一樣在裝白目,你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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