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佑球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林恒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佑球因傷害案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