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廖修鐘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姜秋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