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48號
SLDV,113,訴,648,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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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48號
原 告 劉兆軒
被 告 陸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12年度附民字第1445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知悉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使 用,可作為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帳戶,藉此躲避警 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幫助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將 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訴外人吳定國所屬詐騙集 團使用,並配合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土城分行申設線上約定 轉入帳號。吳定國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 其成員即以LINE群組與原告聯繫,佯稱:可使用摩根、華銀 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1年11月17日 9時36分許匯款100萬元、111年11月18日9時33分許匯款200 萬元,總計匯款300萬元至系爭帳戶內,嗣旋遭詐欺集團成 員以網路銀行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原告並因此受有300萬元之損害 。而被告前開幫助詐欺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 訴字第69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在案。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揭幫助詐欺之侵權行為事實,業經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69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有前開刑事 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至24頁),並經本院調 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查核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前揭 書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有明定。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予 系爭詐欺集團使用,致原告因系爭詐欺集團之詐欺行為匯入 300萬元至系爭帳戶,而受有300萬元之損害,即屬故意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且亦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00萬元,即為 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是原告就前開得請 求之金額,併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見112年度 附民字第1445號卷第13頁送達證書)之翌日即112年6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既屬有據,亦應准許 。
六、從而,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300萬元,及自112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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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