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35號
SLDV,113,訴,435,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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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周柏成
被 告 萬眾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志
被 告 呂佾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捌仟陸佰零陸元,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將附表二年利率 欄所示利率由7.47%變更為7.4%(見本院卷第72頁),此核 屬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減縮,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萬眾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萬眾公司)邀同被告李志祥、 呂佾澄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2,000,000元,並簽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 總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契約)及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約 定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23日起至114年9月23日;自撥貸日起 ,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5.94%按日計付,並 採機動利率按日計息;共分36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 金及利息;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計 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加付違約金。原告 於111年9月23日撥付上開借款,然萬眾公司就上開借款僅繳



付至如附表一之最後計息日欄所示之日期,其後即未再還款 ,合計尚欠本金1,458,606元,依系爭授信契約第14條第1項 第1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萬眾公司返還上開借款及其利息、違 約金,併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李志祥、呂佾澄與萬 眾公司連帶返還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58, 60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系爭授信契約、授信額度 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產品利率查詢表、催 放帳戶最近繳息日查詢結果為證(見本院卷第24至36頁), 並經本院核對前開原告所提之系爭授信契約、授信額度動用 確認書影本均與原本無異(見本院卷第73頁),且原告所主 張之事實,經本院以原告書狀繕本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被告 ,且非以公示送達通知,有送達證書可查(見本院卷第46至 48頁、第64頁、第68頁),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即應認原告主張與事實相符。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 458,606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949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5 ,949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000 年00月0日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甚明。且本件 於112年12月1日新法施行時尚未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依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之反面解釋,應適用新法。爰依修 正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就訴訟費用 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最後計息日 現在餘額 1 2,000,000元 112年10月22日 1,166,904元 2 112年10月23日 291,702元 附表二: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166,904元 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7.4% 自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91,702元 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7.4% 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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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