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服務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13號
SLDV,113,訴,313,202406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3號
反 訴原 告 龍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逢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
3,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1/1頁


參考資料
龍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