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劉永泰
被 告 陳毅鴻
陳毅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
產)為其所有,而借名登記於訴外人劉玉蘭名下,劉玉蘭死亡後
,雙方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已消滅,系爭不動產雖因繼承登記為兩
造公同共有,惟被告仍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按被
告應移轉之權利範圍比例即2/3定之。又觀諸與系爭不動產交易
日期、面積、屋齡、型態相近之鄰近地區不動產交易價額(見湖
司補卷第123-124頁)可知,系爭不動產每平方公尺單價應為新
臺幣(下同)9萬7,175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96萬9,3
91元(計算式:9萬7,175元×107.58平方公尺×2/3),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萬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