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趙正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樂傳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原
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88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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