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曹美津
謝玲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林怡婷律師
被 告 徐韻芬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
記予原告,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669萬4,525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萬
8,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一:
一、土地部分: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1 臺北市 大同區 玉泉段 二 39 1,041 10000分之52 2 臺北市 信義區 祥和段 四 204 4,885 100000分之1136
二、建物部分:
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臺北市○○區○○段○○段 0000○號 臺北市○○區○○段○○段 00地號 臺北市○○區○○○路000○0號13樓之8 鋼筋混凝土造 14層(十三層) 總面積 38.0 陽臺 6.48 全部 共有部分:玉泉段二小段1363建號,953.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10000 玉泉段二小段1567建號,103.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1000 2 臺北市○○區○○段○○段 0000○號 臺北市○○區○○段○○段 00地號 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號公共使用 鋼筋混凝土造 14層(一層) 總面積 953.39 10000分之22 3 臺北市○○區○○段○○段 0000○號 臺北市○○區○○段○○段 00地號 臺北市○○區○○○路00000號13樓公共使用 鋼筋混凝土造 14層(十三層) 總面積 103.18 1000分之74 4 臺北市○○區○○段○○段 0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14樓 鋼筋混凝土造 16層(十四層) 總面積 158.49 陽臺 20.84 花台 8.26 全部 共有部分:祥和段四小段1009建號,4,55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7/100000 祥和段四小段1010建號,1,340.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481/100000 5 臺北市○○區○○段○○段 0000○號(停車空間)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50巷495、497、499、501、503、505、507號地下四層 鋼筋混凝土造 16層 (地下四層) 總面積 2,380.42 100000分之1139 共有部分:祥和段四小段1010建號,1,340.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5795/100000
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以下均包含建物共有部分
一、系爭不動產大同區部分: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
爭建物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較
近日期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23萬5,507元,而本件原
告請求移轉之面積及權利範圍合計為54.21平方公尺【計算
式:(38+6.48)×1+953.39×22/10000+103.18×74/1000≒54.
21,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據此計算此部分不動產市
場交易價額為1,276萬6,834元(計算式:235,507×54.21≒12
,766,834,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系爭不動產信義區部分: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
爭建物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較
近日期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8萬9,021元,而本件原
告請求移轉之面積及權利範圍合計為258.30平方公尺【計算
式:(158.49+20.84+8.26)×1+4559.25×1407/100000+1340
.38×481/100000+2380.42×1139/100000≒285.30,四捨五入
至小數點第2位】,據此計算此部分不動產市場交易價額為5
,392萬7,691元(計算式:189,021×285.30≒53,927,691,元
以下四捨五入)。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元(計算式:12,766,834+53,92
7,691=66,69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