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14號
SLDV,113,補,314,2024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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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吳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秀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萬6,06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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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