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193號
SLDV,113,監宣,193,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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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袁平育

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袁平育袁筠瑜之妹,袁筠瑜因腦病 變,意識不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聲請對 袁筠瑜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三、經查,袁筠瑜已於民國113 年6 月1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 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 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第16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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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