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71號
SLDV,113,消債清,71,2024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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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
債 務 人 丁淑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附件:
1.債務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待報稅完 畢後予以補正)。
2.債務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應說明當年約 定每月應還款金額,並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 債務還款計畫書
3.債務人已就上開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 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 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 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4.說明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即111年4月至000年0月間有無處分債務



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5.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繼承他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完成分 割之情事?如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所繼 承遺產之目錄,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文件(如完稅或免 稅證明)。另如已經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但繼承是在聲 請更生前2年內(含聲請調解或更生起迄今)開始(即被繼承 人於聲請前2年內死亡)者,也請陳報上開繼承事項,另請一 併陳報繼承所得遺產之去向。
6.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 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 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 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 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 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行使擔 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 權人清冊。
7.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 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1年4月起迄今之內 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 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若因資料過多遭銀行彙整,請向銀行另 行申請彙整區間之交易明細。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自111年4 月起迄今各筆金額超過10,000元之收入/支出交易原因(可以 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另請檢查債務人已提帳戶 明細有無遺漏,縱無遺漏,亦應陳報如前述金額以上之交易原 因,得以整理表格方式提出。
8.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及自111年4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 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縱無投 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自111年4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 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 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現 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1.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1年4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



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日期、方 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 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1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3.債務人另有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本院113年 度消債全字第17號,下稱保全事件),該保全事件中本院曾 發出裁定至債務人目前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之租賃地,然該址 之受僱人即大樓管理員表示查無此人而遭退回,另寄送至債 務人設籍之新北市土城區一址之裁定則係債務人親自簽收。 請詳細說明何以債務人租賃地之大樓管理員表示查債務人居 住於該處,又債務人於113年4月迄今究實際居住於何處?14.請提出債務人於租賃地最近半年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及 收據。
15.陳報債務人有無子女?如有,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 ?給付金額為多少?並請提供子女之111年至113年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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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